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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的判断,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审议《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并调整实施主体投资金额暨全资子公司减资的议案》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并调整实施主体投资金额暨全资子公司减资系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际开展的需要。调整后,该项资金将由公司专项投入大气环境 AI 大数据体系建设项目,继续完成项目建设目标。
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并调整实施主体投资金额暨全资子公司减资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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