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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94证券简称:福安药业公告编号:2023-009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朱姝女士于2023年2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朱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6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朱姝:经查,你担任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你的女儿于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3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800股,成交金额2892.03元,于2023年1月31日卖出公司股票800股,成交金额2967.99元,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汲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说明
朱姝女士接受重庆证监局的上述决定,对本次违规事项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就此事项再次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今后将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个人和亲属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公司高度重视此次事项,并再次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管理好股票账户,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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