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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光一: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2023〕第14号之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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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光一: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2023〕第14号之答复

雪儿白 发表于 2023-2-9 00:00:00 浏览:  56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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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 H O N G X I N G H U A C E R 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 A N T S L L P
地址( l o c a t i o n):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 0 号丽泽 S O H O B 座 2 0 层
20/ F To wer B L iz e S OH O 20 Li ze R oad F en gt ai Di st ri ct Be ij in g P R Ch ina
电 话 ( t e l ): 0 1 0 - 5 1 4 2 3 8 1 8 传 真 ( f a x ): 0 1 0 - 5 1 4 2 3 8 1 6关于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2023〕第14号之答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由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或“公司”)转来的贵部《关于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1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已收悉,根据贵部的有关要求,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我们”)作为光一科技聘请的2022年度的年报审计机构,对关注函中涉及会计师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3:回函显示,本次债权转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条件,应终止确认该笔债权,预计增加公司2022年利润11080.09万元。
(2)请结合上述回复,说明如若后续补充协议对该笔债权转让作出附条件或
变更、撤销该债权转让的约定时,终止确认相应金融资产的判断依据是否充分,相应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并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经核查,此次关注函回复时,根据江苏弘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弘昌”)、丰田三共(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丰田三共”)
分别出具的相关承诺如下:
本次债权转让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撤销或变更,不与光一科技预重整或重整挂钩。如光一科技未能重整成功或公司未能成为光一科技重整投资人,光一科技无需退还债权转让款,公司亦无权向光一科技追索。截至说明日,公司、光一科技、
第1页共2页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之间未签订关于债权转
让事项的补充协议,未来亦不会签订关于债权转让事项的补充协议。
公司认为:终止确认相应金融资产的判断依据是充分的,相应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年审会计师回复:
我们获取并检查了《债权转让协议》、《监管协议》、《不动产抵押合同》,江苏弘昌、上海丰田三共相关说明文件,根据目前取得的资料,本次债权转让未发现可能导致其撤销、变更或附带其他条件的情况。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年报审计尚在进行中,将对该事项持续关注,设计并执行函证、访谈等进一步审计程序,在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后,对上述问题进行明确回复。如若公司后续与江苏弘昌、上海丰田签署补充协议对该笔债权转让作出附条件或变更、撤销该债权转让的约定,可能会导致相应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存在不确定性。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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