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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22号
───────────────关于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对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审核中心会议讨论形成如下问题,请予落实: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产品之一双氯芬酸钠缓释片
未能在首家厂商通过一致性评价后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工作,
1该产品被纳入本次募投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对本次募投和公司生
产经营的影响,是否投向科技创新领域。(2)结合主管部门关于一致性评价的监管要求、同类竞品申请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情况,进一步说明公司已通过和正在推进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情况及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其他涉及产品是否存在不能及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及时提交回复。若回复涉及对募集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2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主题词:科创板再融资落实意见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2023年02月0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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