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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轮胎: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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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轮胎: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平淡 发表于 2023-2-11 00:00:00 浏览:  30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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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89证券简称:贵州轮胎
公告编号:2023-025
债券代码:127063债券简称:贵轮转债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也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2月10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2月10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10日上午
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地点: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6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黄舸舸先生
6、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分别于2023年1月20日、2023年2月8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本次股东大会到会股东(或代理人)共35人(经核查,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均无关联),代表股份3263907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8.8932%,其中:
1现场会议到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318634425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20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77563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866%。
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情况:根据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蔡可青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在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8日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蔡可青先生投票的股东0名,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公司全体董事(其中董事刘献栋先生,独立董事黄跃刚先生、杨大贺先生以远程视频的方式参会)、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表决情况:同意3239358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79%;反对24549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447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253%;反对24549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7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39358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79%;反对24412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80%;弃权13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44791股,占出席会议中
2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253%;反对244125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993%;弃权13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4%。
表决结果: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39358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79%;反对24412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80%;弃权13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447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253%;反对24412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993%;弃权13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4%。
表决结果: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大鹏、侯镇山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3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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