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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微: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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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微: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fanlitou 发表于 2023-2-9 00:00:00 浏览:  46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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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第八次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未来经营发展战略,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等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2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更新后)》(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
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
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2月8日,同意以27.8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39名激励对象授予247.56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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