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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宏科技: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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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宏科技: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非凡 发表于 2023-2-14 00:00:00 浏览:  57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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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充分考虑了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经营实际,有利于公司科学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及保障资金效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一致同意终止“高端多层、高阶 HDI 印制线路板及 IC 封装基板建设项目”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申请人民币20亿元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申请人民币20亿元授信额度,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期限、授信方式等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实际签订的授信协议为准。一致同意授权法定代表人陈涛先生依法代表本公司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三、关于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申请人民币8.5亿元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申请人民币8.5亿元授信额度,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期限、授信方式等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实际签订的授信协议为准。一致同意授权法定代表人陈涛先生依法代表本公司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四、关于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授信额度,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期限、授信方式等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实际签订的授信协议为准。一致同意授权法定代表人陈涛先生依法代表本公司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五、关于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申请人民币8亿元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申请人民币8亿元授信额度,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期限、授信方式等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实际签订的授信协议为准。一致同意授权法定代表人陈涛先生依法代表本公司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六、关于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授信额度,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期限、授信方式等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实际签订的授信协议为准。一致同意授权法定代表人陈涛先生依法代表本公司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七、关于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6亿元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6亿元授信额度,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期限、授信方式等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实际签订的授信协议为准。一致同意授权法定代表人陈涛先生依法代表本公司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八、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8亿元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8亿元授信额度,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期限、授信方式等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实际签订的授信协议为准。一致同意授权法定代表人陈涛先生依法代表本公司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九、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8.5亿元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8.5亿元授信额度,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期限、授信方式等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实际签订的授信协议为准。一致同意授权法定代表人陈涛先生依法代表本公司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十、关于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6亿元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6亿元授信额度,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期限、授信方式等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实际签订的授信协议为准。一致同意授权法定代表人陈涛先生依法代表本公司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十一、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2022年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签署:
初大智刘晖侯富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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