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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药业:关于参与投资基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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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药业:关于参与投资基金的公告

飞天 发表于 2023-2-15 00:00:00 浏览:  36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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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50证券简称:仁和药业公告编号:2023-003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关联交易,也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参与的投资基金所投项目主要为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的股权或股权相关投资,具
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低等特点,相关投资将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在投资过程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投资管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一、对外投资概述
1、为加快公司产业链延伸,寻求市场化投资项目,为公司发展培育新的利
润增长点,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总投资额人民币8000万元分步进行投资,首次投资2600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杭州飞镖夏焱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公司后续投资按基金每期的认缴总出资额的20%计算进行差额补足。
2、2023年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参与投资基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杭州飞镖夏焱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不涉及关联交易,也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GP)
1、名称:上海墒锝润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7CF2W448
13、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拉第路86号、蔡伦路230号2幢
111室
4、成立时间:2021年11月2日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法定代表人:周凯
7、注册资本:1200万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登记备案情况:上海墒锝润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是杭州飞镖夏焱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飞镖夏焱基金”)的管理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夏
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与飞镖加速器关联方设立的合资公司,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编号为 P1067308。
上海墒锝润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上海墒锝润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有限合伙人(LP)
1、名称:杭州泰鲲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KJKLT873、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聚工路19号8幢17层1712室(自主申报)
4、成立时间:2021年8月10日
5、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6、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泰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杭州泰鲲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杭州泰鲲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三)有限合伙人(LP)
1、名称:上海朗润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4NH77E
3、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 1077 号 C区 4楼
4、成立时间:2020年12月17日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法人代表:唐春山
7、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从事医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海洋生物活性物质提取、纯化、合成技术研发,机械设备销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朗润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上海朗润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有限合伙人(LP)
自然人一:自然人一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自然人一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限合伙人(LP)
自然人二:自然人二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自然人二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六)有限合伙人(LP)
自然人三:自然人三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自然人三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三、参与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杭州飞镖夏焱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3、基金规模(首次认缴总额):人民币1.3亿元(最终以实际募集金额为
准)后续新增出资不得超过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产品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或届时法律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允许的新增出资规模。
4、投资范围:医疗健康、制药和生物科技等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领域。
5、首次投资基金合伙人、出资方式等
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出资方式首次认缴出资额上海墒锝润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货币100万元上海朗润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货币6000万元
杭州泰鲲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货币1300万元自然人投资人一有限合伙人货币1500万元自然人投资人二有限合伙人货币1000万元自然人投资人三有限合伙人货币500万元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货币2600万元
6、存续期限:自首次交割日起七个完整自然年度,包括投资期四年和退出期三年。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合伙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延长合伙企业的退出期,退出期的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周年。该等延长期限届满后的再次延长应取得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
四、拟签订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1组成和法定人数
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应由普通合伙人及截至该次会议召开之日已实缴出资占合伙企业全部实缴出资份额5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出席方为有效。
1.2会议程序
1.2.1合伙人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普通合伙人召集。经普通合
伙人或代表全体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四分之一及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应当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
1.2.2召开合伙人会议及临时会议应由会议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五(5)个工
作日内向全体合伙人发出通知,通知中应载明开会的时间、地点、议事日程等事项。会议议程中需审议的文件应与通知同时提交给全体合伙人审阅。但就紧急事项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也可以不受前述程序时间的限
4制。
1.2.3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者采用类似通讯设备
的会议方式与会,即视为合伙人出席了合伙人现场会议。合伙人会议的决议也可通过不召开现场会议而以书面文件的传阅签署形式做出,各合伙人应分别在收到需要决议的文件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出具意见,并通知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根据各合伙人的书面意见最终形成合伙人会议决议。未以任何方式参加会议或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意见的合伙人视为对该需要决议的事项投弃权票,弃权票不计为通过或反对票数,并从表决权总数中减去相应份额。
1.3表决规则合伙人会议上各合伙人根据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为免疑义,在首次交割日前,如涉及需由合伙人会议决议的事项,各合伙人按照其各自的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非法律法规另有强制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以下事项:
(1)超出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限制的投资情况;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转化;
(3)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
(4)以实物方式作出分配;
(5)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全体合伙人或合伙人会议进行审议的其他事项。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或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另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合伙人会议审议事项应当经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及代表合计三分之二以上实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
1.4听取汇报
经合伙人会议要求,管理人应向出席的全体合伙人汇报合伙企业的管理和运营情况,并在管理人可以披露的权限和范围内介绍组合投资的情况,以及合伙人希望了解的合伙企业的其他业务及财务情况。
1.1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
管理人将为合伙企业设立一个由七(7)名委员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员会及组合责就合伙企业的投资相关事宜作出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员均由管理人投资聘任和提名,杭州泰鲲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聘任和提名
一(1)名观察员。各相关方有权随时重新提名、替换由其提名的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管理人应根据提名方的提名作出聘任或重新聘任,并且应在聘任后给予全体合伙人书面通知。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席一(1)名。
1.2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1.2.1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合伙企业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管理人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于会议召开前三(3)个工作日内向全体委员发出会议通知,
5并由管理人同步提交项目投决材料。
1.2.2投资决策委员会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决策,每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享有一(1)票表决权,并应明确作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表决(但未在表决规则期限内作出明确表示的,视为弃权)。除本协议第9.3条第(4)款约定的事项之外,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其他决策应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均应当亲自出席该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1.2.3有关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其他未明事项可由管理人另行制订议事规则进行约定。
1.3组合投资
(1)投资方向和领域
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向为:从事医疗健康,制药和生物科技业务的公司进行中早期阶段的股权和股权相关投资。
(2)投资方式和投资范围
主要采取“股权投资”的投资方式进行投资。可根据具体的投资项目,在适用法律可行的范围内,采取增资、过桥融资或优先股、股权转让等不同的股权投资形式。为此目的,以本条所述投资方式使用的投资本金受限于第10.3条的约定。
(3)投资禁止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以下投资活动:
(a) 资金用于贷款(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过桥融资除外);
(b) 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c) 从事担保、抵押业务;
(d)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但被投资公司上市后,合伙企业所持被投资公司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因被投资企业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而作为被投资企业股东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除外)、期货、房地产、
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
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e)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f) 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4)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对项目的投资应受制于下列限制条件:
(a) 投资于单一被投资企业的单独或累计投资金额不得
超过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50%,但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除外;
(b) 涉及与合伙人或管理人形成关联交易的投资项目,该等关联交易所涉人员应回避关于该投资项目的表决,且该投资项目应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非关联成员一致通过;
6(c)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和投资。
(5)投资程序和投资策略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应遵循严谨的投资流程,通过商业尽调、法律尽调、财务尽调和/或税务尽调(具体根据项目情况而定)、理性评估,管理人需落实市场与项目分析、投资策略与逻辑、财务测算、潜在风险分析、退出策略等。管理人应依据本协议约定的组合投资范围、限制和投资程序运作合伙
企业资产,具体可由管理协议或管理人的管理制度进行约定。
合伙企业遵循以下投资策略:投资项目适度集中;合理布局
初创期和成熟期项目的投资比例,优选细分龙头和行业标杆企业;投资数量上以参股性投资为主;投资形式以股权投资为主。
(6)闲置资金管理为了提高合伙企业账面现金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已经实缴但尚未用于投资的实缴出资款、合伙企业已收取但尚未向合伙人进行分配的投资收益等)(以下简称“闲置资金”)
使用效率,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风
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现金管理工具。
(7)共同投资
(a) 如果合伙企业尚未用足被投资企业的目标融资金额或
者任何组合投资项目仍有投资机会,管理人有权自行决定剩余投资额度在任何主体之间的分配。
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无论其是否参与共同投资,其均不得并应促使并保证其关联方亦不得,将从管理人获悉的有关组合投资和/或共同投资机会的任何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与拟被投资企业进行任何单独接触或达成任何书面的或口头的交易。
(b) 经管理人提议且有意与合伙企业共同投资的合伙人,应委托管理人与拟被投资企业进行洽商、谈判及进行
尽职调查,按照管理人与拟被投资企业谈判的结果对拟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且应按照合伙企业与该等合伙人将对拟被投资企业投资的比例分别承担洽商、谈判及尽职调查的费用。
除非取得管理人豁免,否则如果合伙人不接受上述约定,视为其放弃共同投资机会。如果合伙人放弃共同投资机会,则该合伙人不得并应促使并保证其关联方亦不得,单独向拟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
(c) 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和管理人均不保证任何合
7伙人根据共同投资信息进行的投资可以获得收益。
合伙人对于共同投资机会的参与,不论直接或间接,完全属于该等合伙人的责任和投资决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和其各自的相关人士均不应
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风险、责任或费用,且不应被视作向其提供了与之相关的任何投资建议。
(d) 任何合伙人违反本条关于共同投资的约定使合伙企业
丧失投资机会或遭受其他损失的,该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8)替代投资工具
就任何投资项目,如果管理人判断使用替代投资实体或特殊目的企业(以下简称“替代投资工具”)将使合伙企业得以
符合法律、监管或其他限制的要求,或使投资的税收条件更为优越,及/或有利于参与特定种类的投资,则管理人可将部分或全部合伙人的实缴资本通过一个或多个替代投资工具进行投资。
除非管理人判断认为替代投资工具与合伙企业合并计算有增
加法律、税务、监管或其他方面不利后果的风险,替代投资工具的投资本金视作合伙企业出资规模总额的一部分,替代投资工具的利润和损失应与合伙企业合并计算,以确定合伙企业和该等替代投资工具的分配。
(9)存在竞争的组合投资如果某合伙人的业务和合伙企业拟进行组合投资的被投资企
业的业务存在竞争关系,且被投资企业明确提出限制向竞争方披露信息,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存在竞争关系的合伙人或该合伙人在知悉后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其和拟被投资企业存在以上所述的竞争关系。该合伙人承诺其届时将不接触和该拟被投资企业有关的任何资料或信息,以避免合伙企业向该拟被投资企业承担违约披露信息的责任。
(10)组合投资退出方式
根据组合投资的特点和需要,合伙企业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组合投资时,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i) 上市:被投资企业在境内或海外证券交易所寻求上市,合伙企业出售该上市公司股票;
(ii) 股权转让:向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其他适当的投资者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
(iii) 出售企业:使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股东向境内或境外第三方出售整个企业;
(iv) 项目流转退出:通过项目运作收益、授权、转让等方
8式实现投资退出;
(v) 项目权益期限届满:通过项目运作收益直至合伙企业对项目权益持有的期限届满实现投资退出;
(vi) 回购:被投资企业或其原股东买回由合伙企业拥有的权益;
(vii) 换股:合伙企业可向某上市公司出售合伙企业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以换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viii) 清算: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
(ix) 管理人认为其他适当的方式。
如果合伙企业在基金运作期限届满时仍有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管理人可在合伙企业基金运作期限届满前至少三(3)个月提请延长合伙企业基金运作
期限和本协议期限,管理人应当根据第2.8条的约定办理合伙企业延长基金运作期限的手续。
1.1合伙企业的收入
投资回报分
合伙企业的收入由下列各项组成:(i)项目处置收入;和(ii)非项目处置收
配和亏损、费入(含闲置资金管理收入)。在某投资项目项下以前年度未分配的红利(未用承担分配的红利是指红利已分配至合伙企业,但还未在合伙人之间作分配)应在处置该投资项目时,一并进行分配。所有收入、收益、损失和扣减项目,和全部分配给合伙人的合伙企业的现金或其他资产应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
方式和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在合伙人间分配,各相关方另有一致约定且该等约定不会对合伙企业及其他非相关合伙人造成损失的除外。
1.2合伙企业收入的分配1.2.1合伙企业就任一投资项目取得的收入(包括来源于该投资项目的项目处置收入和非项目处置收入)应按照参与该投资项目的全体合伙人届时实缴
出资比例计算每名合伙人对应的收入金额,其中:对应于普通合伙人的收入应直接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对应于每名有限合伙人的收入,应按照下列次序和方式进行支付和分配:
(1)首先,扣除合伙企业任何应付未付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费用)以及管理人决定计提预留以用作合伙企业后续支付
的金额中该有限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应分摊的金额,剩余金额为“可分配收益”;
(2)其次,返还该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可分配收益
应首先全部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收回其截至该分配时点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已实缴出资;
(3)再次,向该有限合伙人支付门槛收益:可分配收益在扣除上
述第(2)款约定后的剩余金额,应全部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以其按照上述第(2)款约定应取得的全部金额为基数获得按门槛收益率年化8%单利计算所得的门槛收益(以下简称“门槛收益”),该门槛收益的计算期间为该笔出资到达合伙企业托管账户之日起至该有限合伙人收回9该笔实缴出资之日止(如该有限合伙人存在分期实缴出资情况的,则对应的门槛收益应分段计算);
(4)向普通合伙人支付补提收益:可分配收益在支付完毕上述全
部金额后的剩余金额,应全部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就该有限合伙人基于本第(4)项所得的分配款项(以下简称“补提收益”)等于本第(4)项与上述第(3)项全
部金额之和的20%;
(5)超额收益分配:可分配收益用于上述支付后的剩余金额,20%
向普通合伙人分配、8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
1.2.2合伙企业从任何投资项目取得的项目处置收入,应于取得后四十五(45)
个工作日内尽快按照上述约定进行分配;闲置资金管理收入等非项目处置收
入由合伙企业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六十(60)个工作日内向各合伙人进行分配。为免疑义,除非本协议另行约定了其他分配原则,否则非项目处置收入应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1.2.3为免疑义,管理人有权视合伙企业届时运作情况在向各有限合伙人进
行分配前,为合伙企业费用及合伙企业的其他责任、义务、债务等目的而合理预留一定金额。
1.3认缴出资的再投资
基金运作期限内,除非届时取得全体合伙人另行一致同意,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和合伙企业向各合伙人分配的投资收益不作循环投资,但是闲置资金管理形成的回收资金除外。
为免疑义,投资期内,投资过程中退还的押金、保证金、预付款,因投资项目中止或取消或任何其他原因而被退回实际未使用的款项,因投资估值调整而被退回的款项,过桥融资收回的本金金额不算作投资回报款项,可由管理人自行决定继续用于项目投资。
1.4实物分配
除非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即可决定采用实物分配的方法进行本第十条中约定分配。本协议中出现的“实物”是指现金以外,包含有价证券在内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股权、债权、业务和资产或项目的可分割的份额或权益。如果分配实物,管理人应该在分配前至少提前三(3)天向各合伙人发出有关的书面通知,并且管理人应聘请具有资质和良好信誉的第三方机构对拟分配的“实物”在分配之日的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评估。实物分配时合伙企业收入应以该等市场公允价值确定分配时的收入金额。
1.5估值方式
各投资者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及合伙权益所对应的估值定价原则上应以
该等财产份额及合伙权益的市场公允价值为准,但全体合伙人另行同意适用其他估值方式的除外。
全体合伙人特此一致同意,管理人应选择一家具有资质和良好信誉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合伙企业截至每财务年度末的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以中文出具
10评估报告。
1.6税收事务
各合伙人的所得税由各合伙人自行缴纳;若中国法律要求,合伙企业在向各合伙人分配合伙企业收入时可以依照中国法律的要求代扣代缴各合伙人的所得税。
1.适用法律
适用法律和
本协议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争议解决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2.争议的解决
合伙人应首先寻求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本协议引起或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若出于任何原因,该等友好协商不能在合伙人提出书面要求协商之后的三十(30)日内解决争议或索赔,则任何合伙人有权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在上海进行仲裁。除仲裁机构裁决另有规定以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各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
3.不受影响的其他事项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的事项外,各方应在其他方面继续执行本协议。
4.各方一致同意,在合伙企业设立后,由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以加入本
协议的方式,使合伙企业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纠纷适用本第十六条的约定。
1.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违反其做出的陈述与保证或承
违约责任诺,或有限合伙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维持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适格投资者条件的(合称为“违约合伙人”),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和合伙企业、管理人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自违约合伙人发生违约行为之日起,管理人有权决定暂不向违约合伙人分
配投资收益,并直接从该违约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中扣除用于支付违约合伙人应支付的合伙企业费用及其他因其违约行为导致的赔偿等费用的金额。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投资的目的
公司本次参与的投资基金,主要是对从事医疗健康,制药和生物科技业务的公司进行中早期阶段的股权和股权相关投资,使基金的价值得以提升,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2、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投资基金所投项目主要为股权投资,该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低等特点,相关投资将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项目政策风险:在投资过程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投资管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投资基金将存在投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基金经营管理状况及投资项目的实施过
11程,以降低投资风险。
3、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参与的投资基金,主要是对从事医疗健康,制药和生物科技业务的公司进行中早期阶段的股权和股权相关投资。
本次投资方向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一定的协同和补充关系,有助于推动公司主营业务能力、研发力量进一步提升,建立与中早期前沿生物科技企业之间的联系,形成良性互动,有助于公司从中发掘潜在的全方位合作机遇。同时可以充分利用合作方的专业投资管理经验和完善的风险控制能力,帮助公司获取新的利润增长点。本次投资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持有基金合作方股份或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的情况。
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对外投资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六、其他说明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公司存在十二个月内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但本次共同投资系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符合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杭州飞镖夏焱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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