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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天津天保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后
回租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预先对公司将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天津天保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进行了审查,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天津市百利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公司”)作为联合承租人,将其持有的汇津广场一期设备设施等资产以售后回租形式向天
津天保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保租赁”)融资,融资总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综合融资成本为6.89%/年,抵押物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名居花园底
商27-30号楼。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天保租赁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范、合规运营,在其经营范围内与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本次关联交易目的在于采用市场通行的融资租赁业务方式,
通过全资子公司所持汇津广场一期设施设备资产以售后回租形
式进行融资,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天津天保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严建伟于海生张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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