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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知日新:容知日新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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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知日新:容知日新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小包子 发表于 2023-2-17 00:00:00 浏览:  32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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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王翔、张璇、高洪波本着忠实勤勉、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
认真审议,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经逐项对照核查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要求,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方案,内容合理,具有可行性,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编制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分析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和长远发展,有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八、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与聂卫华先生签署的《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均立
足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聂卫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聂卫华先生参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可能触发其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的义务,鉴于其参与认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且聂卫华先生承诺在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形下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或届时最新监管规定对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进行锁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制定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一、关于《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实际经营发展需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在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中得到了顺利执行。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和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十三、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2022年1-9月、2021年度、2020年度及2019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情况编制了《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其附注进行审核并出具了《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经审议,我们认为,未发现公司编制的上述明细所载资料与公司会计资料及财务报表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十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过程的内外部实
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延期事宜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的决策及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公司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十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具体事宜,符合本次发行的实际需要,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十六、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专户专储管理,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
(以下无正文)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此页无正文,仅为《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王翔(签字):
张璇(签字):
高洪波(签字):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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