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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轮胎: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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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轮胎: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平淡 发表于 2023-2-18 00:00:00 浏览:  34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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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贵州轮胎证券代码:000589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年2月目录
一、释义..................................................3
二、声明..................................................4
三、基本假设................................................5
四、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6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8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14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14
(二)权益授予日确定的说明........................................15
(三)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16
(四)结论性意见.............................................16
七、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17
(一)备查文件..............................................17
(二)咨询方式..............................................17
2/17一、释义
贵州轮胎、公司指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本激励计划、股指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
限制性股票指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公司业绩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按照本激励计划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
激励对象指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有效期指
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限售期指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解除限售期指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解除限售日指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解除限售条件指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阳市国资委指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试行办法》指分配〔2006〕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规范通知》指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工作指引》指〔2020〕178号)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激励计划》指订稿)》元指人民币元
3/17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贵州轮胎提供,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对贵州轮胎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贵州轮胎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4/17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5/17四、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2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2022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三)2023年1月16日,贵阳市国资委出具了《市国资委关于的审核意见》(筑国资复〔2023〕4号),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四)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2月1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公示栏
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公示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2月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五)2023年2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6/17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
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并于2023年2月1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3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贵州轮胎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7/17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
根据贵州轮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年2月17日。
(二)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标的股票种类: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股普通股。
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6.18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700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12000万元(含)。
截至2023年2月15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35519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05%,最高成交价为5.4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71元/股,回购均价为5.03元/股。已使用资金总额
118402019.49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回购股份事项尚在进程中。
3、激励对象: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任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占本激励计划占目前总序号姓名职务性股票数量授予股票总数股本的比(万股)的比例(%)例(%)
1黄舸舸董事长301.26%0.03%
2王鹍董事、总经理301.26%0.03%
3蒲晓波职工董事241.01%0.02%
4熊朝阳副董事长、财务总监241.01%0.02%
5王海总工程师241.01%0.02%
6蒋大坤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41.01%0.02%
7周秩军副总经理241.01%0.02%
8/178刘斌副总经理241.01%0.02%
中层管理人员、其他核心骨干(530人)218491.46%1.90%
合计(538人)2388100.00%2.08%
注:1、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无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4、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
(三)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82元/股。
(四)有效期、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
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售比例
第一个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解除限售期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1/3解除限售期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解除限售期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9/17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0/17*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不存在《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如下任一情形: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
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和/或不具备上述第(2)条规定的
任一条件的,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指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下同)孰低原则回购注销。
(5)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考核并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的3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1)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4.70%;
(2)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90亿元,且不低于当年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一个解除限
(3)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且不低售期于当年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4)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5%,且不低于当年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二个解除限(1)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4.80%;
售期(2)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98亿元,且不低于当年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
11/17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3)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且不低于当年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4)2024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5%,且不低于当年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1)2025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4.90%;
(2)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5亿元,且不低于当年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三个解除限
(3)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且不低售期于当年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4)2025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5%,且不低于当年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注:1、“同行业”指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中的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证监会调整本公司行业分类或调整同行业成分股的,公司各年考核时应当采用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数据。同时,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若同行业企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或异常值,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剔除;
2、若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可转债转股等影响净资产、净利润的行为,则对应新增加的净资产、净利润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和净利润增加额的计算;
3、考核期内,以上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且计算时需扣除有效期内正在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孰低原则回购注销。
(6)对标企业的选取
公司基于业务可比性(主营业务相近)和范围广泛性(对标企业数量充分)的双重考虑,由同证监会行业中选取了主营业务为从事轮胎生产和销售的
8家 A股上市公司作为同行业对标企业,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证券代码证券名称
1 601058.SH 赛轮轮胎
2 601966.SH 玲珑轮胎
3 002984.SZ 森麒麟
4 601163.SH 三角轮胎
5 600182.SH S*ST佳通
6 601500.SH 通用股份
7 600469.SH 风神股份
8 000599.SZ 青岛双星
(7)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等
12/17级为优秀、良好及合格的激励对象,可按照各等级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相应解
除限售全部或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具体考核分数及可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考核等级考核评分考核结果定义解除限售比例
优秀80超额完成任务,工作超出期分(含80分)以上100%望,有突出业绩良好70分(含70分)—80较好完成任务,部分工作超分90%出期望,业绩正常合格60分(含60分)—70分完成本职任务,业绩正常70%不合格60分(不含60部分工作未完成,业绩有较分)以下0%大改进空间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孰低原则回购注销。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六)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0名原激励对象自愿放弃、5名原激励对象在知悉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被取消激励资格。故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63名调整为538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489.4万股调整为2388万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13/17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
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14/17(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不存在《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
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
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5、激励对象不存在《工作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
(1)未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人员;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
6、公司授予业绩考核条件
参考《工作指引》,本激励计划无分期实施安排,故不设置权益授予环节的业绩考核条件。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贵州轮胎及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权益授予日确定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确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2月17日。
本激励计划权益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且不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内。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贵州轮胎本次权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15/17(三)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影响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建议贵州轮胎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四)结论性意见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16/17七、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4、《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5、《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6、《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7、《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刘静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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