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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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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雨过天晴 发表于 2023-2-20 00:00:00 浏览:  57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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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22号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甲
26号海航大厦10层;
朱卫军,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蒙永涛,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时任副总裁、时任财务总监;
刘腾键,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于波,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
姜杰,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长、总经理、—1—董事;
林菡,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经查明,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海投)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关联交易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2〕71号)
查明的事实,2016年,ST海投为关联方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向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亿元提供担保;2017年、2019年和 2020年,ST海投为关联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控)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
分公司借款 5.21亿元提供担保;2017年,ST海投为关联方海航商控向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
借款 12.00亿元提供担保;2018年,ST海投为关联方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物流)向龙江银行借款14.64亿元提供担保;2018年、2019年和 2020 年,ST海投为关联方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资产)、海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投控股)的借款提供银行存单质押担保。2019年和2020年,ST海投应履行关联方资金往来临时披露义务的发生额分别约
23.36 亿元、29.07 亿元。ST 海投未及时披露及未在相关定期报
告中完整披露上述担保事项及关联交易事项。
—2—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权转让相关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2〕71号)
查明的事实,2019年初,海航物流启动对 ST海投的 20.27%股权出售工作。2019年4月开始,海航物流与包括凤仪文化娱乐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5家意向投资方进行洽谈。2019年12月16日,海投控股与日照景林财务顾问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日照景林)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在收到诚意金后,日照景林对相关资产、项目及 ST海投 20.27%的股权享有排他权。2019 年 12月17日至19日,日照景林委托五莲海胜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向海投控股代为支付诚意金。2020年3月,上述股权处置工作暂停。2021年4月,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拟将《合作协议》纳入继续履行合同,未获法院认可。ST海投未及时披露及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三、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根据 ST 海投于 2022年 6 月 3日披露的《关于新增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公告》,ST 海投持有海南海投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投一号)87.60%的有限合伙份额。2016年 9月,海投一号向关联方 Sure Idea Ltd提供 5476.79万美元借款。截至 2022年 5月 31日,海投一号对 Sure Idea Ltd借款本息余额为5736.45万美元,构成间接有偿拆借公司资金给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ST海投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3—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6
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5条的规定。
ST海投董事长朱卫军,董事、总经理、时任副总裁、时任财务总监蒙永涛,董事、财务总监刘腾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三负有重要责任。
ST海投时任董事长、董事于波,时任监事长、总经理、董事姜杰,董事、副总经理林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
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卫军,董事、总
经理、时任副总裁、时任财务总监蒙永涛,董事、财务总监刘腾键,时任董事长、董事于波,时任监事长、总经理、董事姜杰,董事、副总经理林菡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4—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卫军、蒙永涛、刘腾键、于
波、姜杰、林菡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
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卫军、蒙永涛、刘腾键、
于波、姜杰、林菡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2月20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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