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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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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23-2-20 00:00:00 浏览:  55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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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4号
───────────────关于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桂东电力,A 股证券代码:600310;
秦敏,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利聪,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广西桂盛能源有限公司时任
-1-执行董事、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均毅,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裁、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陆培军,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夏斌,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廖优贤,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魏然,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查明的事实,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公司以旗下由同一经营团队控制的广西永盛石油
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石化)、广西桂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盛能源)、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筑邦)3家子公司互相作为销售端和采购端,分别与中油海-2-能(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开展闭环贸易。上述贸易货物未发生真实流转,相关资金形成闭环,不具有商业实质,所形成的业务收入和成本不真实,导致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542363462.84元、虚增营业成本
3552059114.29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
13.39%、14.07%。
(二)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
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对子公司永盛石化、恒润筑邦、广东桂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多记营
业收入3286194800.58元,多记营业成本3286194800.5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5%、30.16%,构成虚假记载。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已对上述数据进行了调整。2023年1月31日,公司披露《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上述会计差错事项进行追溯调整。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相关-3-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子公司永盛石化董事长秦敏,时任董事、子公司永盛石化董事兼总经理、子公司桂盛能源执行董事、子公司恒润筑
邦董事长利聪,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裁、子公司恒润筑邦董事李均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子公司永盛石化董事陆培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子公司永盛石化副总经理、子公司恒润筑邦总经理夏斌,时任子公司永盛石化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子公司恒润筑邦财务总监廖优贤,时任子公司永盛石化副总经理魏然,是公司贸易业务经营团队主要成员。夏斌参与决策和组织开展2019年涉案贸易业务,廖优贤、魏然参与开展2019年涉案贸易业务。夏斌、廖优贤、魏然的行为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该项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三)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0年)》的有关规定,本
-4-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
董事长兼总裁、子公司永盛石化董事长秦敏,时任董事、子公司永盛石化董事兼总经理、子公司桂盛能源执行董事、子公司恒润
筑邦董事长利聪,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裁、子公司恒润筑邦董事李均毅,时任董事会秘书、子公司永盛石化董事陆培军,时任子公司永盛石化副总经理、子公司恒润筑邦总经理夏斌,时任子公司永盛石化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子公司恒润筑邦财务总监廖优贤,时任子公司永盛石化副总经理魏然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5-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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