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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提交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一)《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订、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确
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衡量公司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2023-2026年营业收入较2022年增长分别不低于25%、
50%、75%、100%。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
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的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该议案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8亿元(包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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