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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湖州久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工程项目建设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益转移,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该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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