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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方式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编制的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方案、《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等相关证券发行文件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面向综
合 PNT 应用的北斗/GNSS SoC 芯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车载功能安全高精度北
斗/GNSS SoC 芯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研发条件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用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5、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
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做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6、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程
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监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王建茹李学宾叶文达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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