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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就公司拟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控股股东佛山粤邦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主要系满足公司经营需要,解决公司业务和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助于公司经营发展,本次借款无需向借款方提供担保,借款利率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确定,公司承担的融资成本未超出市场利率标准,本次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公允性,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以下无正文,为《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日宏白云孙建军
2023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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