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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安排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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