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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峰电子:铜峰电子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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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峰电子:铜峰电子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小燕 发表于 2023-2-23 00:00:00 浏览:  32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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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3年【2】月【22】日在安徽省铜陵市签署:
甲方: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三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强
乙方: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二路西段12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奇(甲方、乙方以下合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鉴于:
1.甲方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237)。甲方本次拟向包括乙方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含)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以下简称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0000万元(含本数)。甲方本次发行的方案尚须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并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方案为准。
2.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规定的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资格,可以作为特定对象参与认购本次发行。
3.乙方已知悉甲方披露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信息,同意按照甲方确定的认
购条件与规则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并按照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甲方最终确认的发行方案之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和时间缴纳认购款。
因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依据、审核方式等发生了变化,经协商,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相关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如下:第一条认购价格、方式、数量
1.1认购价格: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
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甲方 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 A 股股票交易总量(以下简称“发行底价”)。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甲方发生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
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底价应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P1=P0/(1+N)
现金分红同时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P1=(P0-D)/(1+N)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分红,N 为每股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由甲方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乙方不参与本次发行的市场竞价过程,同意竞价结果并以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若本次发行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乙方将继续参与认购,并以本次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作为认购价格。
1.2认购方式:乙方以现金认购甲方向其发行的股票。
1.3认购数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
169310869股(含本数),本次发行中,乙方拟以现金方式认购股份总数不低于本
次发行总股数的20%(含本数),且本次发行完成后持股比例不超过甲方总股本的
30%。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甲方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数量。
第二条认购款交付乙方同意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并按照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本次发行之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全部认购款按时足额缴付至本次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3.1甲方的权利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本次发行的申请工作,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申请文件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3.2甲方的义务
甲方保证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4.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2乙方有权要求按照甲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发行方案所确定的认购数量和认购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
第五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当且仅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
(2)本次发行取得有权国资审批单位批准。
(3)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4)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决定。
第六条协议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除上述生效条件外,本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未附带其他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第七条其他
本协议是《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以《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为准。
第八条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其余作为必备文件报送相关审批机关。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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