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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龙微纳: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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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龙微纳: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半杯茶 发表于 2023-2-27 00:00:00 浏览:  41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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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洛阳
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2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
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
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
引和留住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
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
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2月24日,授予价格为50.00元/股,向49名激励对象
授予54.40万股限制性股票,我们同意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5日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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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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