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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来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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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来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万家灯火 发表于 2023-3-2 00:00:00 浏览:  40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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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93证券简称:中来股份公告编号:2023-017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2023年3月2日下午14:00在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青
年路公司行政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其中: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2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2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林建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24名,代表298746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17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296490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10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2256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0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21名,代表股份23789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名,代表股份
122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2256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8699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反对4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331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07%;反对
4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93%;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76262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49%;反对1115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4%;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2584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983%;反对
1115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916%;弃权
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2%。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76262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49%;反对1115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4%;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2584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983%;反对
1115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916%;弃权
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2%。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4、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曹路先生、林建伟先生、何文军先生、骆红
胜先生、费惠士先生、魏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4.01选举曹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986123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244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462%。
表决结果:当选。
4.02选举林建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986543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286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118%。
表决结果:当选。
4.03选举何文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986123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244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462%。
表决结果:当选。
4.04选举骆红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986123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244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462%。
表决结果:当选。4.05选举费惠士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2986122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2443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441%。
表决结果:当选。
4.06选举魏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985973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2294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160%。
表决结果:当选。
5、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余学功先生、张天舒女士、周绍志先生为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6年。公司三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均无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5.01选举余学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98605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2374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519%。
表决结果:当选。
5.02选举张天舒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98584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6%。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2164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692%。
表决结果:当选。
5.03选举周绍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98584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2164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694%。
表决结果:当选。
6、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方小明先生、张正龙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6.01选举方小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2985843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216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692%。
表决结果:当选。
6.02选举张正龙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2985983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2304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580%。
表决结果: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聘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项也、胡泽宇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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