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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中国电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2023年
3月3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中国电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有利于整合各方
资源,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程序和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中国电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奕华
2023年3月3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中国电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柳建华
2023年3月3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中国电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属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邓柏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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