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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中国电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
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中国电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拟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
行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
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次议案时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中国电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奕华
202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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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中国电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柳建华
2023年2月28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中国电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易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邓怕涛
2023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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