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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科技: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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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科技: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股神大亨 发表于 2023-3-3 00:00:00 浏览:  67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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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装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装”)100%股份、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风电”)88.58%股权、中船重工海为(新疆)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海为”)100%股权、洛阳双瑞风电叶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双瑞”)44.64%
少数股权、中船重工(武汉)凌久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久电气”)10%
少数股权,并拟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国海装、中船风电、新疆海为、洛阳双瑞、凌久电气将成为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相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经在《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披露,并已对审批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拥有合法的完整权利,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资产均为股权类资产,标的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1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
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关联采购占比将增加,关联销售占比将减少,对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将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2(本页无正文,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署页)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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