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568|回复: 0

华阳新材: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复制链接]

华阳新材: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ー萌小妞 发表于 2023-3-1 00:00:00 浏览:  56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保荐书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保荐机构(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楼)二零二三年二月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保荐书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本保荐机构”)接受山
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陆
郭淳、汪岳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3-1-1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保荐书
目录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1
目录....................................................2
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3
一、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成员简介.................................3
二、发行人的基本情况............................................3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9
四、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9
第二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11
第三节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12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12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12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13
四、保荐机构关于使用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服务的情况说明..........................18
五、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的核查..........................19
六、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19
七、关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财务性投资情况的核查...............................20
八、发行人的主要风险...........................................20
九、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24
十、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25
附件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27
3-1-2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成员简介
(一)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接受华阳新材委托,担任华阳新材本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指定陆郭淳、汪岳瑜作为本次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陆郭淳:现任东方投行资深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光大证券,2022年加入东方投行,曾参与或负责的项目为:德尔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公开发行可转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京电子非公开发行股票、重大资产重组。
汪岳瑜:现任东方投行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东海证券、光大证券,2022年加入东方投行,曾参与或负责的项目为:
南极电商、世纪鼎利等多个借壳上市或重组项目;雅莹集团、实丰文化等 IPO项目;颗豆互动、安居乐等新三板挂牌及定向发行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情况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项目协办人:周乾豪,现任东方投行业务副总监,注册会计师,硕士研究生。
曾任职于普华永道、光大证券,2022年加入东方投行,曾参与或负责的项目为:
海立股份非公开、嘉泽新能资产重组等项目;雅莹集团等 IPO 项目;无锡晶海新三板定向发行项目。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的其他项目组成员为季宇之、王秋蕾、黄龙跃。
季宇之:现任东方投行资深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光大证券,2022年加入东方投行,曾负责或参与项目为:中天火箭、威士顿、华铭智能、富兰克、爱登堡等多个 IPO 项目;多氟多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安居乐、科曼股份、长
望科技、中航新材、上海底特等新三板挂牌、融资、股权激励等项目;巨星科技
3-1-3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保荐书
收购华达科捷、慧球科技等上市公司的重组并购业务。
王秋蕾:现任东方投行业务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光大证券,2022年加入东方投行,曾参与或负责的项目为:中天火箭、威士顿等多个 IPO 项目,新化股份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泰铂科技、中航新材等新三板定向发行等项目。
黄龙跃:现任东方投行高级经理,注册会计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毕马威、光大证券,2022 年加入东方投行,曾参与的项目为:安居乐 IPO 等项目;
中航新材新三板定向发行等项目。
二、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xi Huayang New Materials Co. Lt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36720695
注册资本:514402025元
法定代表人:武跃华
成立日期:1999年02月26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间:1999年02月26日(公司设立即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阳新材
股票代码:600281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科技创新城正阳街
87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南街16号太化大厦
邮政编码:030021
3-1-4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保荐书
电话号码:0351-5638566
传真号码:0351-5638567
互联网网址:www.hyxc600281.com
电子信箱:Mishuchu8003@126.com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
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
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服装制造;
金属制品修理;通用设备修理;贵金属冶炼;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合同能
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本次发行证券类型
本次发行股票类型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发行人股权结构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3-1-5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保荐书
(四)发行人前十大股东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太化集团国有法人22365333943.48
2胡殿君境内自然人36000000.70
3李宝奇境内自然人27608000.54
4王顺东境内自然人26205000.51
5吕秋白境内自然人23546000.46
6吴大忠境内自然人22463930.44
7李少部境内自然人15568000.30
8宫国翔境内自然人14594000.28
9陈素芳境内自然人14322000.28
10姜家宇境内自然人14072010.27
合计-24309123347.26
3-1-6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保荐书
(五)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1、历次筹资情况
发行时间发行类别筹资总额(万元)
2000年9月首次公开发行56447.8750
2、现金分红情况
发行人最近三年(2019-2021年度)的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因发行人2019-2021年度均有未弥补亏损且金额较大,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均为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3、净资产变化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净资产变化情况如下:
项目(单位:万元)2022.6.30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所有者权益合计48374.5148190.6252716.2648556.21
(六)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项目(单位:万元)2022.6.30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流动资产52161.1056940.5339396.2347747.49
非流动资产57652.7534231.1246108.7547484.16
资产总计109813.8591171.6485504.9995231.65
流动负债43650.4242070.0732281.2946213.58
非流动负债17788.92910.96507.43461.85
负债合计61439.3442981.0232788.7346675.44
股本51440.2051440.2051440.2051440.20
所有者权益合计48374.5148190.6252716.2648556.2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48374.5148190.6252716.2648556.21
益合计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项目(单位:万元)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3-1-7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保荐书
营业收入18385.7428005.1738867.1654232.64
营业利润338.89-4851.136641.805761.24
利润总额422.31-4925.715890.515290.38
净利润183.89-4475.324160.054824.8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183.89-4472.524160.054824.83
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项目(单位:万元)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508.48-8528.458112.33-19691.3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187.801286.39316.9512125.3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481.724616.88-13703.5515464.4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增加净额6785.44-2625.18-5274.277898.47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23673.3816887.9419513.1224787.39
4、主要财务指标
2022年1-6月/2021年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项目
2022年6月末2021年末2020年末2019年末
流动比率1.191.351.221.03
速动比率0.810.950.720.66
资产负债率(合并)(%)55.9547.1438.3549.01
利息保障倍数1.70-5.654.763.19
毛利率(%)13.0616.8412.675.8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公司普通
0.38-8.868.2210.46股股东的净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0.21-6.49-2.62-2.05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0.00-0.090.080.09净利润)(元)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0.00-0.06-0.03-0.02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元)
总资产周转率(年化)(次/年)0.370.320.430.52
应收账款周转率(年化)(次/年)5.816.3213.6717.95
3-1-8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保荐书
存货周转率(年化)(次/年)2.161.622.355.30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0.03-0.170.16-0.38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0.13-0.05-0.100.15
每股净资产(元)0.940.941.020.94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
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情况之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由质量控制部初审,并按规定单独或会同内核办
公室进行现场核查、问核并验收工作底稿后,向内核办公室提交;
2、内核办公室收到内核申请材料后,在质量控制部初审的基础上,对项目
风险进行研判,并按规定召集内核会议审议;
3、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内核办公室将内核材料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
送给参会内核委员审核;
4、内核会议由内核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内核委员主持,各参会内核委员对内
核材料进行充分审议并发表意见,内核办公室负责内核会议的记录和整理工作及
3-1-9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保荐书
内核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5、内核办公室根据内核会议记录、内核委员意见等,整理形成内核反馈意见,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在规定时间内就反馈意见做出书面答复,并及时修改、完善申报材料。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精神,针对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充分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在此基础上,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部门对华阳新材的发行申请文件、保荐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审慎核查。
2022年6月24日,保荐机构召开内核会议,各参会内核委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有关要求,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认真评审,并提出需要项目组进一步核查或说明的相关问题。
参会内核委员经充分讨论,认为发行人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同意向上交所、中国证监会推荐本项目。
3-1-10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11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对发行人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决策程序。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1年9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2022年3月11日,发行人收到山西国资运营公司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
股票方案的批复。
3、2022年3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需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
3-1-12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保荐书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不存在《证券法》第九条规定的不得采用的方式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对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进行逐项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符合相关规定。
因此,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本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对发行人的实际情况进行逐项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符合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3-1-13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保荐书
1、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1)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2)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本次募投项目为“新材料 6 万吨/年 PBAT 项目”、“2 万吨/年生物降解改性材料及塑料制品项目”和“2万吨/年全系列生物降解新材料项目”,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上述项目均属于“鼓励类”项目。根据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推广使用可降解购物袋、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等生物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在重点覆膜区域结合农艺措施规模化推广可降解地膜。
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3-1-14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保荐书定。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1)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
本的30%,即不超过100000000股(含本数)。
发行人近五年内未进行过再融资募集资金,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
(2)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目前,发行人淘汰合成氨、氯碱等资产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剩余贵金属回收加工业务业绩趋于稳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新材料 6 万吨/年 PBAT 项目”、“2 万吨/年生物降解改性材料及塑料制品项目”和“2万吨/年全系列生物降解新材料项目”,发行人未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债务。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向为生物可降解塑料的生产制造。该行为是发行人践行华阳集团“双碳”战略、致力于培育碳基新材料产业,加速推进碳基新材料创新研发和智能制造,聚焦化工新材料领域,重回化工主业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发行人经营战略的发展方向,是发行人未来业务发展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3-1-15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保荐书
4、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现金股利: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两项同时
进行:P1=(P0-D)/(1+N)。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
规定
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对象为:
本次发行的对象不超过35名,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3-1-16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保荐书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且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的限售期安排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限售期安排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需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限售期安排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向本次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拟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100000000股(含本数),本次发
3-1-17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保荐书
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不超过614402025股(含本数)。按发行股数上限
100200000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太化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占比为
36.40%,仍将保持控股股东的地位。山西省国资委仍然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本
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八条规定目前,发行人主营业务为贵金属回收加工,具体业务包括铂族金属催化网的生产销售及含贵金属废催化剂的回收处置,发展方向主要是逐步布局新材料相关产业。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且余额不为零的相关会计科目明细情况如下:
科目账面价值属于财务性投资金额
其他应收款39.07-
其他流动资产1939.58-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115.55-
其他非流动资产7159.19-
合计9253.39-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八条规定。
四、保荐机构关于使用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服务的情况说明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对于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情况说明
如下:
3-1-18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保荐书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除聘请保荐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
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另聘请募投可研报告的编制机构,此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聘请的募投可研报告的编制机构常州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及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为说明相关情况或提供相关佐证文件等原因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聘请的第三方机构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支付费用均系参考市场价格并结合被聘请机构的工作量确定,发行人均以自有资金支付。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本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
请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除聘请保荐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的核查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主要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查阅发行人股东名册,截至
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前10大及持股5%以上股东中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
六、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
3-1-19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保荐书
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异常情况。
七、关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财务性投资情况的核查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截至2022年6月30日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主要风险
(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经营业绩风险
2019至2022年6月,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943.87万元、-1325.15万元、-3115.30万元以及102.54万元。预计2022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200.00万元到-3400.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4100.00万元到-3000.00万元,存在亏损。
若未来公司可降解塑料项目收益不及预期、贵金属回收加工业务盈利能力不
能获得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将无法得到有效改善,存在经营业绩持续不佳的风险。若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亏损同时当年营业收入小于1亿元,则可能存在退市风险。
2、新产品及新业务板块拓展的风险
通过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公司将新增生物可降解塑料新材料业务,结合自身贵金属回收加工业务,在新材料领域又迈出坚实的一步,公司新材料定位越发清晰。由于公司此前业务未涉及可降解塑料新材料领域,因此未来公司在新产品及新业务拓展方面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
3、贵金属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贵金属市场作为大宗商品,其价格易受国际形势、美元汇率、地缘政治、疫
3-1-20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保荐书
情爆发等多种因素综合影响,若爆发像俄罗斯乌克兰战争一类的重大突发事件,贵金属市场价格可能产生剧烈波动,从而影响公司贵金属回收加工业务经营业绩。
4、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业务将包含生物可降解新材料和贵金属回收加工两大板块。其中贵金属回收加工业务一直由子公司华盛丰实施,而生物可降解塑料新材料业务作为本次募投项目将由公司和子公司华阳降解实施。公司将在生产基地、市场开拓、人员管理等方面逐步完成整合,为公司发展注入成长活力。
随着募集资金的投入使用和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都将进一步扩大,将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市场开拓、人员素质、内部控制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管理与运作的难度增加。公司需要在运作机制和管理模式上适应规模扩张的需要,做出适当有效的调整,并且协调好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人员、资源等方面的合作调配。如果公司的管理水平、组织机制不能根据规模扩张进行及时的调整和完善,可能会造成一定的管理风险。
5、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风险
公司作为化工企业长期以来一直注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并不断补充完善生产经营过程中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相关的制度,但若出现操作人员处理不当、环保装置或生产设备未得到有效维护、自然灾害等情形,将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公司可能因此被相关政府部门予以处罚、责令停产等,从而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6、投资者诉讼风险
公司因2014年报存在虚假陈诉的问题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
管局的行政处罚。除就该虚假陈诉已经受到的投资者诉讼以外,公司目前未发生新的投资者诉讼。若后续存在其他投资者以虚假陈诉起诉公司,公司则可能面临赔偿。
3-1-21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
1、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能否取得相关批复及取得批复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发行风险
由于本次发行为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且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最终能否成功发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本次公司拟采用询价发行的方式募集资金不超过55000.00万元。询价发行受股票市场波动及投资者预期的影响,存在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募投项目实际需求,公司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自筹资金实施募投项目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安排及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同时以自筹方式筹集资金将增加上市公司财务费用。
(三)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募投项目 EPC 建设方涉诉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投运采用 EPC 总承包方式。在项目产品质量、消耗定额达到技术协议要求后,方可进行现场移交工作,以确保建设项目获得较好的效益。本项目的 EPC 供应方为扬州惠通,该公司已经为国内包括金发科技在内的多个 PBAT 项目建设提供产线设计、专用设备制造等服务。
根据公开信息,因扬州惠通建设的部分 PBAT 项目中使用了中科启程的技术授权,而与中科启程一同作为被告,被上海聚友起诉专利侵权。2022年4月,
3-1-22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保荐书
虽然上海聚友一种连续制备生物降解塑料的方法(专利号201110401503.6)已
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但若最终专利侵权案件败诉,扬州惠通将会面临较高金额的赔偿,则可能会对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造成不利影响。
2、产能无法及时消化的风险
随着生物可降解塑料生产技术日趋成熟和应用领域拓宽,以及国家发改委禁止一次性塑料制品计划实施和各地“禁塑令”逐步落地,生物可降解塑料需求将迎来中高速增长。目前无论是从全球还是全国范围来看,生物可降解塑料均处于供不应求状态。供需失衡导致国内外厂商纷纷扩产,新进入厂商逐渐涌入。随着国内 PBAT 技术外溢和新进入厂商逐渐打破技术壁垒,国内在建和拟建产能预计在未来几年将得到释放,届时如果市场需求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业务开拓不达预期,均会使公司面临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3、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以精对苯二甲酸(PTA)、己二酸(AA)、14-丁二醇(BDO)
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出 PBAT;再将部分产成的 PBAT 树脂进一步加入聚乳酸(PLA)改性,生产出 PBAT 改性材料。
近年来,随着聚酯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生产能力的快速提升,每年均有BDO、PLA 的新建或扩建装置建成投产,因此目前国内上述主要原材料供应充足,价格相对稳定。未来基于 PBAT 新建产能的释放,以及 PBAT 与原材料的产能建设期存在错配等因素,公司开展可降解塑料新材料业务将存在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4、替代产品技术突破的风险
由于 PBAT 既有较好的延展性和断裂伸长率,也有较好的耐热性和冲击性能,还具有优良的生物降解性,是生物降解塑料研究中非常活跃和市场应用前景较好的一种新型材料;同时,我国的 PBAT 技术已经相对成熟,上游原料供应充足,生产工艺方案相对完善。因此,PBAT 是我国现阶段生物可降解塑料产品中的主流。未来随着 PGA(聚乙醇酸)产品降解周期优化、性能提高,作为 PBAT
3-1-23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保荐书
的替代产品可能占据 PBAT 在生物降解塑料市场的部分份额,公司将面临一定的技术迭代风险。
5、折旧及摊销金额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并运营后,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但项目完全达产需要一定的时间,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期间费用会对公司利润带来一定影响。若募投项目不能产生预期收益,上述期间费用的发生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压力。
九、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一)发行人目前主营业务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目前,经过多年资产剥离,公司剩余业务为贵金属回收加工,具体业务包括铂族金属催化网的生产销售及含贵金属废催化剂的回收处置。
贵金属回收及加工业务是针对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金、银及铂系金属元素废料,或针对已失去使用性能需要重新处理的含贵金属产品,为使废料或含贵金属产品恢复原有性能,而进行的回收及再次处理的加工业务。贵金属具有较强的耐氧化性、耐腐性、导电性、柔韧性、催化活性等特性,目前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医药、工业、环保等领域。由于贵金属资源稀缺,除自然开采外只能通过回收方式获得,而贵金属在现代工业中应用较为广泛,重要程度很高。因此,世界各国均较为重视对贵金属的回收再利用,并颁布了相应法律条款以推动贵金属回收及加工行业发展。
公司在贵金属回收及加工领域深耕多年,拥有开展贵金属回收及加工业务必需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获得多项专利、产品曾获国家质量金奖,曾主持制修订行业标准 HG/2271-2014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15 09:23 , Processed in 0.275104 second(s), 31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