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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家电: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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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家电: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卫星gupiao1602 发表于 2023-3-1 00:00:00 浏览:  47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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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海信家电证券代码:000921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年2月目录
一、释义..................................................3
二、声明..................................................4
三、基本假设................................................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6
(一)本激励计划的审批流程.........................................6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说明........................................7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8
(四)本次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9
(五)结论性意见..............................................9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10
(一)备查文件..............................................10
(二)咨询方式..............................................10
2/11一、释义《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信家电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指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信家电、本公司、公指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
指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计划
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 A 股
限制性股票指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和业绩目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激励对象指
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有效期指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限售期指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解除限售期指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解除限售日指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律监管指南第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指号》理》
《香港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或香港联交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3/11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海信家电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
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激励计划对海信家电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海信家电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4/11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5/11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审批流程
海信家电 2022 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及批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审议及批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2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1月13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2月17日,公司披露了《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2月2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 / 11同日,公司披露了《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及批准《关于向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7/11(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海信家电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3年2月28日;
2、授予数量:2961.80万股;
3、授予人数:596人;
4、授予价格:6.64元/股;
5、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
示:
占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占授予限制性股姓名职务公告时公司总
票数量(万股)票总数的比例股本的比例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
2961.80100.00%2.17%
员(596人)
合计2961.80100.00%2.1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公司股票的数量均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在截至并包括根据本激励计划授予本公司股票当天的12个月期内,在本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及根据其他激励计划(不包括根据任何计划已失效的任何权益)获授或将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 A 股普通股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可就本激励计划及其他激励计划而发行的股份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于股东大会以及 A 股、H 股
类别股东会批准本激励计划当日的已发行 A 股普通股总额的 1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含外籍员工,但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海信家电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
大会及 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8/11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海信家电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认为海信家电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
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
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五)结论性意见
截至报告出具日,海信家电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等事项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海信家电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9/11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1、《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3、《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3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4、《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5、《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刘佳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10/11(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刘佳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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