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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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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韶华流年 发表于 2023-3-3 00:00:00 浏览:  68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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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58号关于对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 4080 号侨城坊 1号楼 20A;
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 号院 4 号楼 13 层 1314A;
季刚,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汪俊,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时任财务负责人。
—1—经查明,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威迅)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迪威迅于2022年8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警示函的公告》显示,2017年12月,迪威迅存在以投资意向款形式提供1196万元资金给原控股股东北京
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安策)使用的情形,上述行为构成资金占用。迪威迅于2022年11月15日披露的《关于整改情况的进展报告》显示,北京安策已归还全部1196万元占用资金。
迪威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
迪威迅原控股股东北京安策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一款、第3.1.7条第
四项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
条、第4.2.3条、第4.2.8条第三项、第4.2.9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迪威迅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迪威迅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季刚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一款、第3.1.5条第一款、第3.1.7条第四项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
—2—4.2.8条第三项、第4.2.9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迪威迅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迪威迅时任副总经理、时任财务负责人汪俊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一
款的规定,对迪威迅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兼总经理季刚,时任副总经理、时任财务负责人汪俊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
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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