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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港: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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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港: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股市金灵 发表于 2023-3-7 00:00:00 浏览:  42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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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0证券简称:南京港公告编号:2023-010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的
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22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核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于2023年1月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核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后)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对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 公司于 2022年 12月 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至2022年12月25日在公司内部布告
栏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3.根据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评审会评审组意见,公司对《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部分内容作了修订,其中激励对象减少1人,由72人调减为71人,本次调整为在原有激励对象名单基础上进行调减,未增加新激励对象。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后)》。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结合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结果及公示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与《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等相符。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内部董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骨干、技术骨干、业务
骨干及其他骨干人员,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或劳务关系。
2.激励对象名单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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