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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光科技: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陕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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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光科技: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陕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张琳 发表于 2023-3-10 00:00:00 浏览:  57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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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67证券简称:炬光科技公告编号:2023-025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陕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兴胜、张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1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兴胜、张雪峰:
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收购韩国 COWIN DST CO.LTD.100%股权的议案》,该事项属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后续发生进展变化,应当自董事会审议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但你公司迟至2023年2月24日才披露该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刘兴胜作为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雪峰作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刘兴胜、张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陕西证监局的要求,深入反思,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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