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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林祯华、林祯荣、林祯富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33号
林祯华、林祯荣、林祯富: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新机电”)
2023年2月21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你
们作为科新机电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于2015年5月11日至2016年9月19日期间,因主动减持、增持、科新机电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原因,你们合计持有科新机电的股份比例由52.58%下降至48.93%,合计变动为3.65%;2016年11月29日,你们通过大宗交易合计减持390万股科新机电股票,你们合计持有科新机电股份的比例降至47.28%,累计变动达到5.30%。你们合计持有科新机电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交易科新机电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4条、第11.8.1条的规定。请你们充
1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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