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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灵深瞳: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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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灵深瞳: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明明 发表于 2023-3-11 00:00:00 浏览:  71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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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灵深瞳”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月1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64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6245205股,并于2022年3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184980819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42434121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77.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2546698股,占
公司股本总数的23.0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14名,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
量为80261181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3.3889%。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80261181股,现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2023年3月17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根据《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等文件,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所作承诺如下:
1、股东Ceyuan HK Holdings Limited、Zhen Partners I(HK)Limited、Zhen
Partners IV(HK)Limited、Hyundai Motor Company、Hyundai Mobis Co. Ltd.、
北京智慧云城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杭州澳林春天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合伙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本企业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
(4)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对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2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
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Sequoia Capital CV IV Holdco IX Ltd.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本企业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信息披露义务。
(4)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对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股东SVIC NO.33 NEW TECHNOLOGY BUSINESS INVESTMENT L.L.P.、北京复朴长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做实事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合之
力蓉盛成都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津华门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
州无量二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3(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对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80261181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43.3889%,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3月17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持有限售股占本次上市剩余限售序持有限售股股东名称公司总股本比流通数量股数量
号数量(股)例(股)(股)
1 Sequoia Capital CV IV Holdco IX Ltd. 19401955 10.4886% 19401955 0
2 Ceyuan HK Holdings Limited 13858540 7.4919% 13858540 0
3 Zhen Partners I(HK)Limited 11086832 5.9935% 11086832 0
4杭州澳林春天科技中心(有限合伙)103409305.5903%103409300
5 Hyundai Motor Company 8992124 4.8611% 8992124 0
北京易华录力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北京智慧云城投资基金中心(有限85165274.6040%85165270合伙)
SVIC NO.33 NEW TECHNOLOGY
732899441.7785%32899440
BUSINESS INVESTMENT L.L.P.
8 Hyundai Mobis Co. Ltd. 1284590 0.6944% 1284590 0
9北京复朴长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2144510.6565%12144510
410做实事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6812720.3683%6812720
成都合力蓉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11限公司-合之力蓉盛成都创业投资6072250.3283%6072250中心(有限合伙)
12 Zhen Partners IV(HK)Limited 607225 0.3283% 607225 0
13天津华门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47030.1647%3047030杭州无量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14合伙)-杭州无量二界投资管理合伙748630.0405%748630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8026118143.3889%802611810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
2.公司股东天津澳林春天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已更名为杭州澳林春天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限售股类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限售期(月)
1首发限售股8026118112
合计8026118112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做出的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悦邓欣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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