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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国际: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中钢转债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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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国际: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中钢转债的核查意见

卫星gupiao1602 发表于 2023-3-11 00:00:00 浏览:  53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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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中钢转债”
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
为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国际”或“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对中钢国际本次不行使中钢国际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权利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钢转债”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410号”文核准,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公开发行了96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96000.00万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96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1年4月23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中钢转债”,债券代码“127029”。
“中钢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3月25日)起满六个月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9月27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27年3月18日)止。
“中钢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6.03元/股,不低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1.4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4月30日,中钢转债的转股价格于2021年4月30日起由原来的6.03元/股调整为5.89元/股。
因公司实施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9月24日,中钢转债的转股价格于2021年9月24日起由原来的6.03元/股调整为5.79元/股。
因公司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519683元(含税),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5月20日,中钢转债的转股价格于
2022年5月20日起由原来的5.79元/股调整为5.64元/股。
因公司实施2022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19996元(含税),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10月19日,中钢转债的转股价格于
2022年10月19日起由原来的5.64元/股调整为5.54元/股。
二、“中钢转债”触发提前赎回条件依据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
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
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自2023年2月2日起至3月10日收盘时,公司股票收盘价已有15个交易日不低于当期转股价的130%(含130%),已经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中钢转债”本次不提前赎回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不提前赎回“中钢转债”的议案》,因“中钢转债”自2021年9月27日起开始转股,转股时间较短,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当前的市场情况,决定本次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中钢转债”。
2同时,结合目前股价表现及“中钢转债”最新转股情况综合考虑,决定自本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9月9日),如“中钢转债”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自2023年
9月11日起重新计算,如“中钢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将及时召
开董事会会议决定是否行使“中钢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四、相关主体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可转债的情况
经核查公司关于相关主体在赎回条件满足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交易“中钢转债”
的情况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证券交易
账户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易“中钢转债”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钢国际本次不行使“中钢转债”提前赎回权,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保荐机构对中钢国际不提前赎回“中钢转债”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中钢转债”的核查意见》)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世静岳阳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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