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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88086 证券简称: *ST 紫晶 公告编号: 2023-025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暨部分资产被查封、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均处于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本金合计497733974.57元、利息合计8705121.24元、律师费合计
281972.3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涉及的金额合计为
506721068.1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19.2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均尚未作出一审判决,如经法院审理判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败诉且他被告无法承担付款或还贷责任,则可能导致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付款、还款责任,可能造成公司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可能引发影响公司日常正常经营的风险。公司目前无法预估相关诉讼对损益方面的具体影响金额,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上述涉及被查封的房产未被限制正常使用,暂时不会直接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重大诉讼事项,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继续采取法律措施等方式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一、公司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等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邮寄的重大诉讼案件的
《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资料,公司近期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等当事人提起诉讼,且经有关当事人申请并经公司自查,公司名下部分资产被查封、部分银行账户被有关法院冻结。
(一)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序号案件编号受理机构立案日期
案件一(2022)粤1402民初3577号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1日
案件二(2022)粤1402民初3578号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1日
案件三(2022)粤1402民初3582号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1日
案件四(2022)粤1402民初3586号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3日
案件五(2023)粤1402民初209号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23年1月16日
案件六(2023)粤1402民初423号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23年2月6日
案件七(2023)粤1402民初424号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23年2月6日
(二)公司部分资产被查封的情况
公司部分资产被查封或冻结的情况如下:
1、公司名下位于梅州市畲江镇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土地和房屋2处、位于梅江区火车站前站前区、客都大道以东紫晶大厦的房屋21处、位于梅州市畲江镇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大数据安全云存储技术项目厂房2处;合计查封限额为
21299.8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固定资产的39.41%,冻结期限均为3年。
2、公司抵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的注塑机、检测机等机器设备,
查封限额合计为1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固定资产的1.85%,冻结期限均为
3年。
3、公司持有的深圳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等14家子公司部分股权被冻结,冻结
限额合计为705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子公司名称冻结股权比例冻结限额序号子公司名称冻结股权比例冻结限额
1深圳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10%10万元
2上海紫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10万元
3广州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1%30万元
4北京晶铠信息存储技术有限公司1%10万元
5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2.86%100万元
6长城紫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0.8%40万元
7绵阳紫晶数港科技有限公司0.67%20万元
8抚州紫晶兰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100万元
9上海资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5万元
10赣州紫晶橙心数港科技有限公司1.67%100万元
11湖南数莲紫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67%100万元
12中存科技发展(江苏)有限公司1%10万元
13内蒙古中弘紫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30万元
14山西紫晶天众科技有限公司1%50万元
(三)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序冻结账户实际冻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冻结限额号期限性质金额中国建设银行
1股份有限公司440017232010********1年一般户251万元109万元
梅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
2有限公司梅州4964961850180********1年一般户1654万元1.6万元
分行广发银行股份
3有限万司广州95508802191********1年一般户10万元0.04万元
沙面支行序冻结账户实际冻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冻结限额号期限性质金额广发银行股份
4有限公司梅州95508802191********1年一般户510万元0.3万元
分行河南灵宝农村已销户(
5商业银行股份93010011********1年一般户10万元2022年5月18有限公司日销户)河南卢氏农村
6商业银行股份94010014********1年一般户10万元0.27元
有限公司
花旗银行(中国
7)有限公司深圳179097****1年一般户1810万元0.01元
分行
汇丰银行(中国
8)有限公司广州62919281****1年一般户10万元0.5万元
分行交通银行梅州
94964961850180********1年一般户10万元1.6万元
分行营业部交通银行梅州
104964961852730********1年一般户10万元1日元
分行营业部交通银行梅州
114968999911400********1年一般户20万元2.5万美元
分行营业部梅州客家村镇
12银行股份有限6683000457********1年一般户10万元0.4万元
公司梅州客商银行
136380101001********1年一般户10万元4.62元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
14821900788013********1年一般户500万元5.8万元
银行股份有限序冻结账户实际冻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冻结限额号期限性质金额公司广州中大支行兴业银行股份
15有限公司广州3911601001********1年一般户10万元0.06万元
番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20070196190********1年一般户10万元1.4万元
梅州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
17440017232010********1年募集户10万元0元
梅州市分行中国民生银行
18股份有限公司60805****1年一般户10万元0.08万元
广州新城支行中信银行广州
1981109010123********1年一般户10万元2.17元
市桥支行中信银行股份
20有限公司广州81109010117********1年募集户10万元0元
国防大厦支行中信银行股份
21有限公司广州81109001923********1年一般户10万元0元
国防大厦支行中信银行股份
22有限公司广州81109010127********1年一般户3050万元0元
国防大厦支行梅州客商银行
236380101001********1年募集户10万元181.4元
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梅州
244964961850130********1年募集户1320万元1316万元
分行营业部
25中国民生银行63179****1年募集户10万元0.7万元序冻结账户实际冻结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冻结限额号期限性质金额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
合计9285万元1559.38万元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一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被告一: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罗铁威
被告三:郑穆
(二)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于2022年1月7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GDK475230120220006)及2022年1月25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
GDK475230120220009);
2、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二笔贷款本息如下:
*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利息人民币34583.33元(利息自2022年10月21日起开始计算,按年利率4.15%计算)共计人民币10034583.33元,并按年利率4.1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拖欠本金及应收利息的罚息;
*本金人民币2507万元,利息人民币86700.42元(利息自2022年10月21日起开始计算,按年利率4.15%计算)共计人民币25156700.42元并按年利率4.1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拖欠本金及应收利息的罚息;
3、判令被告二罗铁威、被告三郑穆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担保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22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一分别签订二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GDK4752301202200006、GDK4752301202200009),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共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人民币3507万元。2022年3月11日,被告二罗铁威、被告三郑穆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由被告二罗铁威、被告三郑穆对被告一与原告自2021年1月1日起
至2026年1月1日签署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最高额为2亿元。
截止至2022年11月20日,被告一共拖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507万元,利息人民币
121283.75元,合计拖欠本息人民币35191283.75元。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贷款期间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可宣布全部贷款到期、解除全部贷款合同并要求被告一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被告二罗铁威、被告三郑穆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应对被告一与原告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案件二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被告一: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罗铁威
被告三:郑穆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商业汇票的垫付款21606464.2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6月23日起开始计算,按年利率18%计算)。
2、判令被告二罗铁威、被告三郑穆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担保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21年12月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银
行承兑汇票额度1亿元,期限从2021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1日止。2022年3月11日,被告二罗铁威、被告三郑穆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由被告二罗铁威、被告三郑穆对被告一与原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月1日签署的其他授信业务的
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2亿元。
2021年12月25日、2021年12月28日、2022年1月10日、2022年1月12日,原告分别
与被告一签订四份《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约定保证金为汇票金额的30%;还约定被告一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5日内将应付票款缴存在原告开立的结算账户;如被告
一在承兑汇票到期日前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足额交付票款,导致原告垫款的,原告自垫款之日起按垫款金额及垫款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年化利率18%。原告按照约定支付票款,经结算,至2022年11月20日原告共为被告一垫付票据款21606464.2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上述垫款本息,但被告方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为被告一垫付票据款21606464.22元,原告要求被告一偿还垫付票据款本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被告二罗铁威、被告三郑穆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应对被告一与原告其他授信义务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案件三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被告一: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罗铁威
被告三:张红
被告四:郑穆
被告五:叶慧怡(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20年6月9日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编号:粤交银梅固字001号】、《综合授信合同》【粤交银梅2020年综字008号】;
2、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24537968.01元及利息1867476.04
元(利息计算详见《紫晶存储贷款明细表》;并支付自2022年1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24537968.01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
3、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律师费206227.32元给原告;
4、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一名下的抵押物【详见编号分别为:1、粤交银梅2020年抵字034号;2、粤交银梅2020年抵字058号;3、粤交银梅2021年抵字036号;4、粤
交银梅2021年抵字021号《抵押合同》】享有抵押权,原告对上述抵押物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第三项债务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利;
5、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由被告共同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19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原告给予被告一
在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10月10日期间,综合授信额度为2亿5千万元。2020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贷款期限自2020年6月10日至2027年6月10日,贷款仅用于大数据安全云存储基数项目。
2020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综合授信额度为贰亿
伍仟万元,授信期限自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6月8日。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三份《抵押合同》,在2018年12月1日至2029年10月31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一用土地、在建工程、机器设备、房产进行最高额抵押,抵押担保期间为2018年12月1日至2029年10月31日。被告二、三、四、五
分别与原告签订3份《保证合同》,对原告与被告一在2018年12月1日至2029年10月31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
2018年12月1日至2029年10月31日。原告共向被告一发放固定资产贷款11笔,合计本金185463116.37元;发放一般
流动资产贷款2笔,合计本金39074851.64元。以上13笔贷款共计本金
224537968.01元(详见《紫晶存储贷款明细表》)。各被告自2022年10月21日开始逾
期支付上述贷款的利息。
原告认为,被告一存在符合原告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之约定情形。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案件四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五华县果兴建筑机械设备出租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郑穆
被告三:罗铁威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由被告一收购原告享有的位于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彬
芳大道南的“紫晶大厦”的项目60%的产权余款85176557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实欠本金为基数x2%/月,从2021年8月5日起算,直至还清时止)。
2、判令被告二、三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14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甲、乙
双方合作开发的项目位于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彬芳大道南,项目暂定名为【紫晶大厦】;项目完工验收后,由双方各自分摊比例,甲方占40%比例,乙方占60%比例。2019年
3月5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如建成并办理大确权后转让给第三方,转让房产所取得的销售款,由甲方享有40%乙方享有60%。除转让给第三方以外的房产,继续遵守“甲方享有40%乙方享有60%”的分配原则。
2020年3月13日,三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向乙方收购“合作项目”60%的产权,作价133000000元。上述款项为乙方实得款项,如需要承担税费,则由甲方负责支付。2020年4月1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1500万元;2020年7月1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15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6500万元;
2021年6月30日前,甲方付清余款3800万元。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则乙方有权就剩
余全部款项向甲方主张权利甲方就剩余的全部款项向乙方支付2分/月的资金占用费,直至本金还清时止。丙方作为甲方的股东,愿意对本协议甲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认为,至2021年8月4日止,三被告只向原告指定的账户支付了收购款项合计
47823443元,剩余85176557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未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收,但三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义务。
案件五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
被告一: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梅州紫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三:梅州紫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四:郑穆
被告五:叶慧怡
被告六:罗铁威
被告七:张红
(二)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49241071.68元,其中本金人民币
48872700元,利息人民币368371.68元。(利息计至2022年12月21日,此后至还清
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七对被告一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5日,被告二至七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鉴于
乙方(原告)为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
币贷款等授信业务而与被告一在2019年5月5日至2024年5月4日期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甲方愿意为被告一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亿肆仟万元整,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021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鉴于被告一
日常流动资金周转需要,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金额大写伍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截止2022年12月21日,被告一拖欠贷款本息人民币
49241071.68元,其中本金人民币48872700元,利息人民币368371.68元(利息计
至2022年12月21日,此后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案件六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被告一: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罗铁威
被告三:张红
被告四:郑穆被告五:叶慧怡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票据垫款人民币15603085.34元及利息【1195382.57元,暂计至2022年12月4日;自2022年1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15603085.34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综合授信合同补充协议(适用于在线承兑业务)》(编号:粤交银梅2020年总字补006号)、《商业承兑汇票快捷贴现业务合作协议》(编号:粤交银梅2020年快贴字005号)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
2、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律师费14330.68元给原告;
3、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一名下的抵押物【详见编号分别为:1、粤交银梅2020年抵字034号;2、粤交银梅2020年抵字058号;3、粤交银梅2021年抵字036号;4、粤
交银梅2021年抵字021号《抵押合同》】享有抵押权,原告对上述抵押物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利;
4、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由被告共同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20年9月10日,被告一因经营需要原告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原告给予
被告一在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6月8日期间,综合授信额度为2亿5千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综合授信合同补充协议(适用于在线承兑业务)》《商业承兑汇票快捷贴现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额度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额度占用并受限于《综合授信合同》的额度);授信期限自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6月8日;自商业
汇票到期之日起,被告一对未付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对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同日,被告二、三、四、五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
三、四、五为原告与被告一自2018年12月1日止2029年10月31日签订的主合同项下所
有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018年12月1日止2029年10月31日。2020年12月10日、2021年7月21日、2021年11月10日,被告一分别与原告签订3份《抵押合同》,被告一用机器设备、在建工程、土地、房屋等进行最高额抵押。
被告一因经营资金需要向原告书面申请,原告分别于2021年7月12日、2021年7月
15日发放5笔《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承兑款合计23589561.00元。银行承兑汇
票到期前,被告一仅归还一笔4000000.00元的垫款给原告,剩余4笔垫款未能按期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被告一未能按时偿还承兑款给原告。原告认为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案件七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被告一: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罗铁威
被告三:张红
被告四:郑穆
被告五:叶慧怡
被告六: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和被告六共同偿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本金
66867200元及利息【其中票面金额12120000元,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
4日止的利息、罚息为963540.00元;票面金额8080000元,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
2022年12月4日止的利息、罚息,642360.00元;票面金额为32864400元,自2022年7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的利息、罚息为2497694.40元;票面金额
13802800元,自2022年7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的利息、罚息为1049012.80元;
以上4笔贴现款逾期利息、罚息合计5152607.20元;自2022年1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6867200元为基数按原告与被告一双方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综合授信合同补充协议(适用于在线承兑业务)》(编号:粤交银梅2020年总字补006号)《商业承兑汇票快捷贴现业务合作协议》(编号:粤交银梅2020年快贴字005号)、原告
与被告六签订的《汇票贴现合同》约定利率计付的利息、罚息】;
2、判令六被告共同支付律师费61414.31元给原告;
3、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一名下的抵押物【详见编号分别为:1、粤交银梅2020年抵字034号;2、粤交银梅2020年抵字058号;3、粤交银梅2021年抵字036号;4、粤
交银梅2021年抵字021号《抵押合同》】享有抵押权,原告对上述抵押物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第三项债务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利;
4、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20年9月10日,被告一因经营需要原告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原告给
予被告一在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6月8日期间,综合授信额度为2亿5千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综合授信合同补充协议(适用于在线承兑业务)》《商业承兑汇票快捷贴现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额度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额度占用并受限于《综合授信合同》的额度);授信期限自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6月8日;自商业
汇票到期之日起,被告一对未付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对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同日,被告二、三、四、五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
三、四、五为原告与被告一自2018年12月1日至2029年10月31日期间签订主合同项下
所有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018年12月1日至2029年10月31日。2020年12月10日、2021年7月21日与2021年11月10日,被告一与原告分别签署了三份《抵押合同》,被告一用机器设备、在建工程、土地、房屋等进行最高额抵押。
2021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六签订《汇票贴现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六办理贴现,合同有效期自2021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28日,约定合同项下的逾期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2021年6月29日、2021年7月5日,被告六持有出票人为被告一的4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原告申请贴现,票面金额合计66867200元。截止2022年12月4日,逾期利息、罚息合计5152607.20元(有关贴现额、申请时间、到期时间、利率约定、逾期天数等信息详见《紫晶存储贷款明细表》)。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六签订的《汇票贴现合同》等条款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贴现款项本金及利息、罚息,并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的费用而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催告费、公告费等,并针对上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本次公告的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重大诉讼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如经法院判决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败诉且他被告无法承担付款或还贷责任,则可能导致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付款、还款责任,可能造成公司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可能引发影响公司日常正常经营的风险。公司目前无法预估相关诉讼对损益方面的具体影响金额,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上述涉及被查封的房产未被限制正常使用,暂时不会直接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重大诉讼事项,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继续采取法律措施等方式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三)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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