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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要求以及《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科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年3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13日,同意以12.5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05名激励对象授予238.41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本次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事项是为满足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对象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宇欣2023年3月13日(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建华
2023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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