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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天津京津文化
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出售持有的天津海顺印业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印业”)
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1、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海顺印业51%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
第(一)项规定。
2、本次交易为出售资产,不涉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关于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相关规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
司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相关承诺,承诺将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独立性并严格规范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综上,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特此说明。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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