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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富国平、杨小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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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富国平、杨小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独家 发表于 2023-3-16 00:00:00 浏览:  37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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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90号
关于对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富国平、杨小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住所:泰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才科技广场12号楼,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富国平,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杨小蔚,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经查明,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富国平、杨小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4月12日,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成基金)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富技术)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富国平、杨小蔚签署《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三》),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三》,智成基金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富国平、杨小蔚合计持有的锦富技术134963460股股份,占锦富技术总股本的12.34%,转让价款合计61273.41万元,智成基金、富国平、杨小蔚据此披露了权益变动相关公告。
2022年11月2日,锦富技术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智成基金、富国平、杨小蔚于2019年4月12日补充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三补充协议》,富国平、杨小蔚同意向智成基金支付18085.10万元作为对智成基金的补偿,智成基金同意接受补偿后执行《股份转让协议三》。智成基金、富国平及杨小蔚未在权益变动相关公告中披露《股份转让协议三补充协议》,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
智成基金、富国平、杨小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富国平、杨小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富国平、杨小
蔚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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