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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瑞世纪: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执行裁定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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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瑞世纪: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执行裁定的进展公告

zxt456 发表于 2023-3-18 00:00:00 浏览:  49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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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92证券简称:欢瑞世纪公告编号:2023-14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执行裁定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欢瑞世纪”)持股5%以上股东钟君艳及一致行动人陈援、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欢瑞”)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质
押式回购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法院”)向上述股东出具了《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公司据此曾向杭州法院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法院向公司出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3)浙01执异1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曾于2020年6月23日、2022年5月10日、2022年8月2日披露了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存在被动减持公司股票风险的预披露公告》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存在被动减持公司股票风险的进展公告》《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详细公告了仲裁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2022年5月11日、2022年8月3日分别刊载
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内容)。
二、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一)执行异议案件当事人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二)(2023)浙01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杭州法院在中信证券诉浙江欢瑞质押回购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欢瑞世纪向杭州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杭州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1、异议人欢瑞世纪诉求如下:(1)浙江欢瑞所持有的欢瑞世纪的股份负有潜在业绩补偿义务,浙江欢瑞无权作出处分。其对浙江欢瑞持有的欢瑞世纪股份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
(2)案涉股票性质为限售流通股,不属于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案涉股票上设立的质押权无效。
(3)即使认为限售流通股可以设立质权,浙江欢瑞也属于无权处分。中信
证券违反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与浙江欢瑞就限售股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不能善意取得案涉股票的质权。
(4)拍卖浙江欢瑞持有的案涉股票违反证券交易市场监管规则,违背社会
公共利益,不应继续执行。请求撤销(2022)浙01执852号执行裁定书第三项“折价、拍卖、变卖浙江欢瑞持有的49194110股欢瑞世纪(证券代码:000892)股票所产生的分红、红股、配股、送股等孳息及衍生权益。所得价款在人民币404609461.66元及债务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2、杭州法院审查结果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风险提示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被执行事项涉及的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钟君艳及一致行动人陈
援、浙江欢瑞与中信证券之间的质押式回购纠纷,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2、根据《执行裁定书》内容,钟君艳及一致行动人陈援、浙江欢瑞存在被
动减持公司股票的风险。
上述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按照重组时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履行承诺,如发生前述股份被依法强制执行的情形,上述股东应保障该等股份被用于补偿(如需)的要求不受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6.4.10条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前述股份拍卖的承接方应当按照重组时签订的相关协议,继续履行业绩补偿及其他相关承诺。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正在积极协调沟通,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若出现承诺业绩未能完成的情形,公司将督促相关承诺方按照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方式保障业绩补偿;若出现上述承诺方违反承诺的情况,公司将主动、及时要求相关承诺方承担违约责任并采取相关措施。
3、钟君艳及一致行动人陈援、浙江欢瑞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果被强制处置
不会导致公司实控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积极采取法律措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浙01执异12号]。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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