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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提交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较好的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要求。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刘平春、张力、郭磊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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