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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武纪独立意见
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我们作为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了解情况后,现对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系根据近期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等情况的变化,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顺利实施。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150%具有合理性。
本次对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
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调整。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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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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