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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灵深瞳:格灵深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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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灵深瞳:格灵深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明明 发表于 2023-3-23 00:00:00 浏览:  78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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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格灵深瞳
股票代码:688207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澳林春天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八方杰座大厦2幢2-1室-068房产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持(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3年3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
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1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
第一节释义..............................................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6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7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8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9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0
第八节备查文件.........................................11
2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杭州澳林春天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格灵深瞳/上市公司/指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杭州澳林春天科技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大宗交易减本次权益变动指
持后持股比例减至5%以下的权益变动行为(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本报告(书)指报告书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3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杭州澳林春天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八方杰座大厦2幢2-1注册地址
室-068房产执行事务合伙人黄敬淳
出资额100.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2MA05XF0H1A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
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经营范围
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合伙期限2017年10月26日至2067年10月25日
黄煇栋占出资比例的99.99%,黄敬淳占出资比例的股东及持股比例
0.01%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八方杰座大厦2幢2-1通讯地址
室-068房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或地区的居留权执行事务合黄敬淳男中国香港中国香港否伙人
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
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5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格灵深瞳
股份的计划安排。
2、根据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
过36996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票9216930股,占公司总股本4.9826%。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若未来12个月内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格灵深瞳股票103409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903%。本次权益变动后,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票92169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826%。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
计减持格灵深瞳股份共计1124000股,累计减持比例为0.6076%,交易股份性质为流通 A股。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减持数量减持价格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减持比例
(股)(元/股)
2023年3月
杭州澳林春106500030.540.5757%
17日
天科技中心大宗交易
2023年3月(有限合伙)5900034.000.0319%
22日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力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7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8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9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澳林春天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敬淳
2023年3月22日
10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格灵深瞳董事会办公室。
11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格灵深瞳股票代码688207浙江省杭州市临信息披露义务人名杭州澳林春天科技中心(有平区南苑街道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称限合伙)方杰座大厦2幢2-
1室-068房产
增加□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有□
减少√有无一致行动人
量变化无√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大股东否√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可多选)
继承□赠与□
其他√(大宗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股票种类:普通股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10340930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比例:5.59%
股票种类:普通股
变动数量:1124000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变动比例:0.6076%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后持股数量:9216930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4.9826%
是√否□根据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北京格灵深瞳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否拟于未来12个月号:2023-007),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数内继续减持
量合计不超过36996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129216930股,占公司总股本4.9826%。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
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若未来12个月内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
是□否√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注: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
13(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澳林春天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敬淳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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