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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材吸收合并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之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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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材吸收合并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之核查意见

粤港游资 发表于 2023-3-21 00:00:00 浏览:  29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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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吸收合并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
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之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二零二三年三月声明与承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核查意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依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的补偿义务人国丰控股、国盛控股、裕泰投资和王志新做出的关于本次重组涉及的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标的公司民士达2022年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进行了核查,并现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交易各方提供,本次交易各方已承诺所提供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
列载的信息,以作为本核查意见的补充和修改,或者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内容不负任何责任,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泰和新材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泰和新材董事会发布的关于本次交易的公告文件。
1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吸收合并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指本核查意见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之核查意见》《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烟台泰和新材重组报告书指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烟台泰和新材料股泰和新材、公司、上市公司指份有限公司”泰和集团指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民士达指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国丰控股指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裕泰投资指烟台裕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盛控股指烟台国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标的公司指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指泰和集团100%股权、民士达65.02%股权
泰和新材拟通过向泰和集团的全体股东国丰控股、裕泰
投资发行股份吸收合并泰和集团,及拟向民士达的股东本次交易指国盛控股、裕泰投资、交运集团、国资经营公司和姚振
芳等12名自然人发行股份购买民士达65.02%股份,并拟向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
泰和新材拟通过向泰和集团的全体股东国丰控股、裕泰
投资发行股份吸收合并泰和集团,及拟向民士达的股东本次重组指
国盛控股、裕泰投资、交运集团、国资经营公司和姚振
芳等12名自然人发行股份购买民士达65.02%股份
国丰控股、裕泰投资、国盛控股、交运集团、国资经营
公司、姚振芳、刘翠华、吴政光、缪凤香、周福照、顾交易对方指
其美、吴宗来、洪苏明、宋月珊、王典新、鞠成峰、王志新
本次交易对方中的民士达自然人股东姚振芳、刘翠华、
姚振芳等12名自然人指吴政光、缪凤香、周福照、顾其美、吴宗来、洪苏明、
宋月珊、王典新、鞠成峰、王志新
2补偿义务人指国丰控股、裕泰投资、国盛控股、王志新中联评估出具并经烟台市国资委核准的《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
《民士达资产评估报告》指司部分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0】
第12号)《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烟台泰和新材《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指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吸收合并资产交割确认指限公司关于吸收合并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之资产书》交割确认书》烟台市国资委指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信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联评估指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或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
存在差异的,为四舍五入所致。
3一、本次重组相关决策过程、批准及实施基本情况
(一)2019年11月6日,本次交易方案获得国防科工局的军工事项审查批准;
(二)2019年12月6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吸收合并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的议案。
(三)2019年12月6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吸收合并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的议案。
(四)2020年1月2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吸收合并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正式方案相关的议案。
(五)2020年1月2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吸收合并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正式方案相关的议案。
(六)2020年2月12日,上市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并批准国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泰和新材股份。
(七)2020年6月8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及向烟台国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03号)。
(八)2020年9月11日,本次交易涉及的民士达6502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完成过户登记。
(九)2020年9月14日,上市公司与泰和集团签署了《吸收合并资产交割确认书》,确认截至2020年9月14日,双方已经全部完成原归属于泰和集团的资产交割事宜。
(十)2020年9月16日,上市公司完成本次重组涉及的新增股份发行及注
销股份事宜的相关手续,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
4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十一)2020年9月29日,本次重组涉及的新增股份34340659股完成上市。
二、业绩及补偿承诺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中部分资产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根据上市公司与补偿义务人国丰控股、国盛控股、裕泰投资和王志新签订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业绩承诺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业绩承诺资产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民士达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对标的公司民士达持有的专利技术和软件著作权采取收益法进行评估,民士达持有的上述无形资产评估值为1667.08万元,对应交易对价为1667.08万元。
业绩补偿期间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及其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即如果本次交易在2020年实施完毕,则盈利预测补偿期间为2020年、2021年及2022年,若本次交易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未能实施完毕,则业绩补偿期间将相应顺延。
例如,如本次交易在2021年期间实施完毕,则业绩补偿期间为2021年、2022年及2023年。
(二)业绩承诺金额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采用收益法评估的专利技术和软件著作权资产的评估值按其对所在公司相关产品收入的贡献折成现值进行计算。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民士达于2020年、2021年、2022年经审计的收入不低于
15120.00万元、16480.80万元和17194.89万元。如果本次重组实施的时间延后(即未能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及补偿年度顺延为2021年、2022年、2023年,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民士达于2023年经审计的收入不低于17427.74万元。
在承诺期限内各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上市公司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民士达实际收入及相应的业绩承诺资产对
5应收入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以确定该年度标的公司民士达实际收入及相
应的业绩承诺资产对应收入情况。
(三)业绩补偿方式补偿义务人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内应按照逐年累积计算的方式对上市公司
进行补偿,若标的公司在自2020年起业绩承诺期内某一会计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收入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收入的,则补偿义务人同意就业绩承诺资产所对应的收入差额部分进行补偿。业绩承诺期内当年年末累积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小于或等于0时,按0计算,即已经补偿股份不冲回。
补偿期限内每个会计年度应补偿的金额按照“补偿公式”计算如下:
每名补偿义务人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收入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收入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收入数总和×业绩承诺资产交
易对价×本次交易中每名补偿义务人拟转让的权益比例-每名补偿义务人累计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补偿义务发生时,补偿义务人应当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泰和新材新增股份进行股份补偿。
补偿义务人进行股份补偿之和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基于标的资产专利技
术和软件著作权采用收益法评估作价所获得的对价。其中,应补偿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其通过本次重组基于标的资产专利技术和软件著作权采用收益法评估作价
获得的新增股份总数及其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内获得的泰和新材送股、转增的股份数。
(四)业绩补偿的实施
6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内,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如标的公司出现实现的实
际收入数低于承诺收入数而需要补偿义务人进行补偿的情形,泰和新材董事会应在需补偿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30日内按照协议规定的公式计算并确定
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金额,由董事会审议股份补偿事宜,同时根据当年应补偿金额确定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向补偿义务人就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发出书面通知;董事会应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两个月内就补偿义务人当年
应补偿股份的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后5日内向补偿义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同步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补偿义务人在收到上市公司发出的书面通知后10日内配合上市公司完成以壹元人民币的总价定向回购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股份并完成回购股份的注销工作。
自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补偿义务人承诺放弃该等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五)标的资产减值测试补偿
在业绩补偿期间届满后3个月内,泰和新材将聘请合格审计机构对上述专利技术及著作权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在补偿义务人完成业绩补偿期间未实现承诺的业绩的补偿后计算其是否应当对泰和新材进行减值测试补偿。若民士达专利技术和软件著作权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则补偿义务人应当另行向泰和新材进行补偿,每名补偿义务人另行补偿的金额=(标的资产专利技术和软件著作权期末减值额-在补偿期限内因实现收入未达承诺收入已支付的补偿额)×本次交易中每名补偿义务人拟转让的权益比例。
三、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本次交易于2020年内实施完毕,根据约定,本次交易的盈利预测补偿期间为2020年、2021年及2022年,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民士达资产中采用收益法评估的专利技术和软件著作权资产 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XYZH/2023BJAA5F0096),
72022年度民士达收入实现数28199.85万元,民士达2022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
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标的公司承诺收入数收入实现数超额完成率
民士达17194.8928199.8511004.96164.00%
注:民士达2022年度财务报表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 XYZH/2023BJAA5B0008 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为28199.85万元。
标的公司民士达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大于承诺金额,补偿义务人实现了
2022年度业绩承诺,无需做出业绩补偿。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交流和访谈,并查阅了上市公司与补偿义务人国丰控股、裕泰投资、国盛控股、王志新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及信永中和出具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民士达资产中采用收益法评估的专利技术和软件著作权资产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XYZH/2023BJAA5F0096)、《审计报告》(XYZH/2023BJAA5B0008)等相关文件。
经上述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公司民士达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超过补偿义务人对其的业绩承诺水平,补偿义务人的业绩承诺得到了有效履行,2022年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以下无正文)8(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康昊昱师龙阳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7日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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