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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95证券简称:中复神鹰公告编号:2023-023
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2月22日出具了《关于同意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37号),同意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 29.3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33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5631.60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7668.40万元,其
中超募资金为人民币93204.4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3月30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3月3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第
19872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2月15日、2023年3月3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以实施新项目建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科创板 IPO 超募资金93204.40万元人民币及孳生利息实缴出资中复神鹰碳纤维连云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鹰连云港”)用于年产3万吨高性能碳纤维建设项目建设。具体情况
1详见公司于 2023年 2月 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以实施新项目建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实现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目的,并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神鹰连云港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连云港高新区支行于2023年3月20日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设立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监管。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开户单位开户银行开户账号存储金额(万元)
神鹰连云港中国银行连云港高新区支行4585789193722487.09
四、《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神鹰连云港(以下简称“甲方二”)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58578919372,截至2023年3月20日,专户余额为2487.09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年产3万吨高性能碳纤维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2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冉洲舟、刘怡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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