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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56 证券简称:*ST 光一 公告编码 2023-021 号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光一投资担保以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8年2月27日,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一投资“)与上海益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益浩“)签订《贷款合同》,约定上海益浩给光一投资提供105000000元借款,约定贷款期限为1个月。龙昌明及熊珂夫妇为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龙昌明及江苏光一投资合计提供2600万股票为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龙昌明以光一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或“公司”)名义为其提供补足还款义务,作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构成连带清偿责任。
说明: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经核查,该事项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亦未经董事会决议通过,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二、贷款合同纠纷概述
2020年7月14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上海益浩诉光一投资、光
一科技、龙昌明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20)沪01052民初13849号。
原告上海益浩向长宁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光一投资、光一科技向原
告清偿借款本金41000000元,逾期违约金6000000元,共计47000000元;
2.被告光一投资、光一科技支付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日止的
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15%,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为1212916.67元);3.被告光一投资、龙昌明以持有的被告光一科技股权对上述全部欠款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在被告光一投资、光一科技不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原告对质押权处置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龙昌明对上述全部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27日,上海益浩与光一投资、光一科技签署《贷款合同》,上海益浩向光一投资提供借款105000000元,光一科技自愿加入债务的行为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此外,上海益浩与龙昌明签署有《保证合同》,龙昌明对光一投资和光一科技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2月28日,上海益浩向光一投资提供借款105000000元。2019年,上海益
浩分别与龙昌明、光一投资签订《股票质押合同》,并已办理相关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2020年4月24日,光一投资与上海益浩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光一投资
确认剩余借款本金41,000,000元及已发生的逾期违约金7,000,000元,并
自2020年4月21日起就应归还的借款本金按15%年向上海益浩支付对应的资金占用费。同日,龙昌明出具《自然人担保保证书》,上海益浩基于《还款协议书》对光一投资享有的债权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5月25日,光一投资委托关联公司按《还款协议书》的第一期还款计划向上海益浩公司支付了1,
000,000元用以偿还已发生的逾期违约金后未再付款,故上海益浩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中,上海益浩与光一投资自行和解,于2020年8月10日签署《和解协议》。
2020年8月13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益浩、光一投资、龙昌明
签署的《和解协议》,制作了(2020)沪01052民初1384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光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截至2020年8月10日尚欠原告上海
益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000,000元、逾期违约金6,000,000元;
二、被告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确认除按约定分期归还上述借款本金、
支付上述逾期违约金外,还应当向原告上海益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为:以相应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15%(一年按360天计算,下同),自2020年4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应按下列计划向原告上海益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逾期违约金3,000,000元;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逾期违约金
3,000,000元;2020年10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4,000,000元并支付资
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为:以34,000,000元为基数,按每年15%,自2020年4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021年1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7,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为:以7,000,000元为基数,按每年15%,自2020年4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被告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能够按时
足额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则原告上海益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免除借款本金7,000,
000元所对应的资金占用费;四、如被告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
上海益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不足当期应付金额时,款项应优先用于支付产生的资金占用费,再归还借款本金;五、被告龙昌明对被告江苏光一投资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不再对被告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
如被告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和解协议》,则原告上海益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仍有权按《贷款合同》(编号:YH20180226-1)、《还款协议书》(编号:YHHK2020-003)规定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规定追究其他当事各方的法律责任。
2020年9月11日,上海益浩因光一投资、龙昌明未履行(2020)沪01052民初
13849号民事调解书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沪
0105执3718号,该案于2020年11月27日终结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光一投资未偿还本金15000000元,违约金6000000元,共计21000000元,龙昌明质押在上海益浩的光一科技股份247万股(未拍卖)。
三、备查文件
1、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沪0105民初13849号
2、关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益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法律责任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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