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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宏气体: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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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宏气体: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赤羽 发表于 2023-3-28 00:00:00 浏览:  48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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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5号中新大厦7楼邮编:215123
电话:0512-68240861传真:0512-68253379二零二三年三月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依法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本所已于2022年12月2日出具了《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2月14日出具了《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3月16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55号《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本所律师对《落实函》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具《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术语等,除特别说明外,均与其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律师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有关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
7-3-1-1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该引述不应采取任何
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落实函》问题1
本次募投项目需要新申请或换发的资质证书情况,获取程序及目前进展,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请补充相关风险揭示。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修订)》《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修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解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质情况及相关资质的获取流程;
(2)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关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资质的办理进展及资质的取得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本所律师在上述核查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募投项目需取得(新申请或换发)资质的情况需要获取的资质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建设内容气体生产气体充装
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建高端电子专用材特种气体的生产
1金宏气体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换发)
料项目及销售(换发)
新建电子级氮气、电子空分气体的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
2级液氮、电子级液氧、苏相金宏润及销售请)可证(新申请)电子级液氩项目7-3-1-2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新二氧化碳气体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新申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
3碳捕集综合利用项目淮南金宏生产及大宗气体请)、移动式压力容器充
许可证(新申请)、全国
充装、销售装许可证(新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新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气瓶充装许可证(换发)、制氢储氢设施建设项高纯氢气的生产
4株洲华龙请)、全国工业品生产许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
目及销售可证(新申请)可证(新申请)
1.气体生产环节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修订)》,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相关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根据上述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均需要新申请或换发(就相关资质的产品许可范围进行补充)包括新产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修正)》,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新建高端电子专用材料项目”涉及带储存经营的产品,“碳捕集综合利用项目”涉及大宗气体充装及销售,上述两个项目需要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产品部分)》的相关规定,“碳捕集综合利用项目”对应产品为二氧化碳,“制氢储氢设施建设项目”对应产品为氢气,需要新申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碳捕集综合利用项目”产品包括食品级二氧化碳,需要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2.气体充装环节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充装活动的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因此,本次募投
7-3-1-3项目需要根据使用的充装容器类型,新申请或换发气瓶充装许可证、移动式压力
容器充装许可证。
(二)募投项目所需资质获取程序及进展情况
1.公司在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后、生产前/使用前,向相关发证机关申请相关
资质证书
(1)审批流程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项目不同阶段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如下:
序号环节主要行政审批事项
发改部门:项目立项备案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
1项目建设前
国土部门:建设用地出让审批
规划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住建部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生态环境部门:环保竣工验收,办理排污许可应急管理部门:试生产及竣工验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2试生产及验收
市场监督部门: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由此可见,本次募投项目需在项目建设完成、试生产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向相关发证机关新申请或换发相关资质证书。
(2)申请时点和申请条件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相关资质证书的申请时点和申请条件如下:
序号资质名称相关规定申请时点申请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生产前向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许生产许可证颁(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1许可证条
可证发管理机关申(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例》请领取或换发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7-3-1-4(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
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
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
新申请:建设完证明材料;
成后、生产经营(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前向所在地市件);
级或者县级发(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危险化学证机关提出申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危险化学品品经营许可请;(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2
经营许可证证管理办换发:自建设项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法》目安全设施竣文件、资料:
工验收合格之(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
日起20个工作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日内提出变更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申请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
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建设完成后、生(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食品生产产前向县级以(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许
3许可管理办上地方市场监(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可证法》督管理部门提(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出申请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工业产品建设完成后、生(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
生产许可证产/销售前向省(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品生产许可
管理条例实级市场监督管(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证施办法》理部门提出申段;
7-3-1-5请(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
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
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投入使用前或
气瓶充装许者投入使用后(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可证、移动《特种设备三十日内向特(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
5式压力容器安全法》种设备安全监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充装许可证督管理的部门(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办理使用登记
由此可见,上述资质证书需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生产前/使用前向相关发证机关新申请或换发相关资质证书;申请上述资质证书,需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设施等条件。
2.公司将按照资质获取的相关规定,及时申请办理
根据前文所述,建设项目需在安全设施施工、安全验收评价及竣工验收完成后向相关发证机关新申请或换发资质证书。由于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完成建设,目前尚不具备向相关发证机关新申请或换发资质的条件。后续,公司将按照资质办理的相关规定,及时申请办理相关资质。
本次募投项目相关资质的预计取得时间如下:
气体生产气体充装预计试生序号项目名称预计取得时产时间资质证书资质证书预计取得时间间
新建高端电子专用材2024年3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
12024年7月气瓶充装许可证2024年7月
料项目月学品经营许可证
新建电子级氮气、电
2024年3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
2子级液氮、电子级液安全生产许可证2024年7月2024年7月
月许可证
氧、电子级液氩项目
安全生产许可证、食品生
气瓶充装许可证、移
2024年4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
3碳捕集综合利用项目2024年8月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2024年8月
月营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可证生产许可证
7-3-1-6气瓶充装许可证、移
制氢储氢设施建设项2024年3安全生产许可证、全国工
42024年7月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2024年7月
目月业品生产许可证可证
(三)募投项目资质的取得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1.公司按照规定办理募投项目建设审查程序,满足资质获取的前置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资质证书申请需满足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涉及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人员和安全生产制度等方面。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和设计阶段分别履行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从而保障建设项目符合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
本次募投项目按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环
境影响评价审查等程序,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进行建设施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确保满足相关资质取得的要求。
新建电子级氮
新建高端电子专气、电子级液氮、碳捕集综合利用制氢储氢设施建项目
用材料项目电子级液氧、电项目设项目子级液氩项目项目立项已完成已完成已完成已完成预计2023年5月安全条件审查已完成已完成已完成完成预计2023年5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已完成已完成已完成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已完成已完成已完成已完成建设用地出让审批已完成已完成已完成已完成
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建设预计2023年5月已完成已完成已完成工程规划审批完成预计2023年5月预计2023年5月建筑工程施工审批已完成已完成完成完成
2.公司具备募投项目同类项目实施的经验和能力,为资质的获取提供保障
本次募投项目相关产品生产工艺主要为精馏、吸附、冷凝等成熟的物理过程,生产过程中无化学合成反应发生,生产过程引发安全事故的风险较小;本次募投
7-3-1-7项目规划生产的产品系公司已有产品的延伸或扩产,在产品危险等级、管理方式
要求、安全措施等方面与公司原有的产品基本一致。
公司具备此类项目安全生产的经验及能力,为本次募投项目相关资质的获取提供了保障。
(四)公司已对募投项目相关资质尚未取得的情况补充风险提示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之“其他风险”补充披露
“募投项目相关资质尚未取得的风险”,具体如下: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投项目业务的开展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根据我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资质的办理需在项目完成安全验收评价及项目竣工验收后,向相关发证机关新申请或换发相关资质证书。
由于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完成建设,相关资质尚未开始办理。若公司未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或防范措施未落实到位,公司存在不能或不能如期取得相关资质的风险,从而对募投项目业务的开展产生不利影响。”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
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
2.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
行人需在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并经安全验收后,新申请或换发包括募投项目新产品的相关资质证书;
3.发行人已有本次募投项目同类项目实施经验,并按照相关资质办理的要
求履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审查,相关资质的取得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7-3-1-84.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对本次募投项目相关资质尚未取得的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二、《落实函》问题4
公司与海宁立申解除业绩承诺时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是否符合内部治理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问题4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看发行人与海宁立申原股东等签署的《收购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了解业绩承诺的相关内容及解除的背景;
(2)查阅发行人、海宁立申2021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了解海宁立申承诺
业绩完成情况,并根据业绩承诺条款了解取消业绩承诺影响金额及相关会计处理;
(3)将业绩承诺取消影响金额与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范围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范围进行比较,了解发行人就业绩承诺取消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关注发行人业绩承诺取消审议程序是否符合内部治理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在上述核查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与海宁立申解除业绩承诺的情况
2020年12月,发行人收购沈庆丰等5人(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
海宁立申共计52%的股权,转让价格为3432.00万元。交易对方承诺海宁立申
2021年、2022年和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00万元、
900万元和1000万元。业绩承诺期内,如海宁立申业绩低于承诺业绩,则调减
7-3-1-9股权转让对价;如海宁立申累计实现净利润大于承诺利润,相应的差额则由交易对方享有。
2022年7月4日,综合考虑海宁立申实际经营情况和长远发展需要,发行
人与交易对方签订补充协议,解除业绩承诺和业绩奖励条款。
(二)基于更好的实现并购后的整合,双方于协议履行过程中协商解除业绩承诺约定
公司收购海宁立申后,业绩承诺期间仍由交易对方作为主要经营管理团队;
同时,为尽快且全面地将海宁立申纳入到公司整体运营管理体系中,公司对其导入标准化管理并推进经营整合措施。由于整合措施对海宁立申短期业绩有所影响,因此双方在经营理念上产生一定分歧,不利于标准化管理导入和海宁立申业务的开展,与公司设置业绩承诺的初衷有所背离。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基于经营理念磨合的情况及海宁立申自身经营情况,协商后解除了业绩承诺条款。
(三)在解除业绩承诺的同时将业绩激励条款一并解除
收购协议在约定利润补偿条款的同时也约定了利润奖励条款,即实际实现的利润大于承诺利润的差额则由交易对方享有。
补充协议在解除公司与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条款的同时将利润激励条款一并解除,即如后续海宁立申业绩超过承诺水平,交易对方亦不享有超额业绩奖励。
因此,补充协议在降低对方义务的同时减少了其享有的权利,解除行为非单向豁免义务,亦非单向放弃权利。
(四)公司已根据业绩承诺解除的影响金额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内部治理的规定
1.公司根据已产生的影响并参考可能产生的影响确定解除业绩承诺影响金

根据约定,业绩承诺期内,如海宁立申业绩低于承诺,则调减股权转让对价。
7-3-1-102021年,海宁立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71.93万元,较业绩承
诺低228.07万元,按照利润承诺条款的约定,应调整股权支付对价289.90万元。
解除业绩承诺的时点为2022年7月。2022年上半年,海宁立申实际实现的利润占承诺利润(按全年承诺利润的50%计算)的比例为79.57%,整体经营情况持续向好。考虑到原料价格波动、管理层调整等影响海宁立申未来经营业绩实现情况,解除业绩承诺时尚无法对2022年及2023年的经营业绩进行准确估计。
同时,由于海宁立申经营情况未发生明显不利变化,若剩余承诺期整体保持
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业绩实现情况(即整体业绩完成率为74.40%),则承
诺期内实际业绩较业绩承诺低691.25万元,应调整股权支付对价878.65万元。
由此可见,业绩承诺解除时,实际已发生的影响为289.90万元;若按照承诺解除前业绩完成情况测算,整体可能的影响为878.65万元。
2.公司根据解除业绩承诺的影响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1)根据业绩承诺解除的影响金额,其不属于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公司章程》对应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和权限进行规定。根据解除业绩承诺影响金额,该行为不属于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具体如下:
序达到标准对应的适用情项目号金额况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141579.45万元不适用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9.36亿元未达到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
39.36亿元不适用
司市值的10%以上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4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17412.94万元不适用
且超过1000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1667.02万元未达到
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1667.02万元不适用
7-3-1-1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00万元
(2)业绩承诺解除行为已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由于业绩承诺解除的影响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公司根据《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于2022年6月13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决定了该事项。
因此,公司按照解除业绩承诺影响的金额履行相应的程序,符合公司内部治理的规定。
(五)公司根据业绩承诺解除产生的影响进行信息披露
1.解除业绩承诺产生的影响金额未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
《上市规则》第七章对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进行了规定。
公司解除业绩承诺的事项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范畴,但该事项影响金额未达到需要披露的标准(《公司章程》约定的应由董事会审议标准与《上市规则》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标准相同),因此无需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2.公司在定期报告等文件对业绩承诺相关事项进行披露
公司已在2021年报、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对公司收购海宁立申存在或
有对价的情况进行了披露,并在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中对业绩承诺取消情况进行了披露;根据规定,业绩承诺取消的情况也将在2022年报进行披露。
因此,公司按照业绩承诺解除产生的影响进行信息披露。
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解除业绩承诺时,根据解除业绩承诺影响金额,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内部治理的相关规定。
7-3-1-12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以下所署日期。
(以下无正文)7-3-1-13(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唐海燕:______________施熠文:______________
吕美娜:______________年月日
7-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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