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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09号
关于对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炬光科技,A股证券代码:688167;
刘兴胜,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雪峰,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对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兴胜、张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10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22年9月10日,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3.50亿元的
方式收购 COWIN DST CO.LTD.100%股权,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总资产的13.91%。此后,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收购韩国 COWIN DST CO.LTD.100%股权的议案》,该事项属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后续发生进展变化,应当自董事会审议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但公司迟至2023年2月24日才披露该事项。
1公司终止以自有资金 3.50 亿元人民币收购 COWIN DST
CO.LTD.100%股权事项,系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进展情况。但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信息,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2条、
5.1.7条、第5.2.3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兴胜作
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雪峰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兴胜、时任董事会秘书张雪峰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
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2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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