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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色股份: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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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色股份: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枫叶 发表于 2023-3-28 00:00:00 浏览:  55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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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02证券简称:宝色股份公告编号:2023-016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独立董事辞职情况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杨雄胜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杨雄胜先生因突发情况造成骨折无法履职,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务,辞职后杨雄胜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其原定任期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雄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鉴于杨雄胜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人数
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杨雄胜先生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补选新任独立董事后方能生效。在新任独立董事就任前,杨雄胜先生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二、补选独立董事的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2023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章之旺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选举为独立董事后,章之旺先生将同时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
1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同时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独立董事候选人章之旺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公司已于本公告披露同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独立董事辞职报告;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7日
2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章之旺,男,1971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2008年6月毕业于厦门大学财务管理专业,会计学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硕士研究生导师。1993年7月至1996年8月就职于淮南煤矿机械厂财务处;1997年9月至1999年6月就职于江苏华龙会计师事务所;1999年7月至2000年4月担任安徽省烟
草专卖局纪检组(监察处)纪检监察一职;2000年4月至今担任南京审计大学会计学
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章之旺先生长期从事司法会计、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等领域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为江苏省“333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2011)、江苏高校“青蓝工程”学术带头
人(2008),自2015年开始多次以专家辅助人身份提供诉讼支持服务,是江苏省最早一批司法会计专家辅助人之一。
2021年12月至今,兼任九三学社南京审计大学支社主委;2020年12月至今,
兼任中国法务会计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2016年4月至今,兼任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司法会计咨询专家;2016年8月至今,兼任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司法会计咨询专家;2017年10月至今,兼任南审希地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咨询专家、2022年6月至今,兼任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公告日,章之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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