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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源精电: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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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源精电: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zjx 发表于 2023-3-29 00:00:00 浏览:  33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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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最终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政府机构;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等;
(五)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
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大会;
(二)公司网站;
(三)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现场参观、路演;
(四)电话、邮件咨询;
(五)媒体采访、新闻发布会;
(六) 上证 e 互动;
(七)其他有效方式和途径。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上市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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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具有一定的电子、工程类知识储备;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备必要的从业经验,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关注行业资本市场,对接和分析证券公司行业和公司研报;
(五)推动力强,具备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及良好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六)勇于挑战,勇于创新,勇于担当,勇于自省。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投资者要求到公司现场参加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现场参
观、路演等活动,公司实行预约制度,投资者需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向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进行预约登记。投资者向公司进行预约时,应当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调研或采访的主题及提纲等内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安排。
公司与投资者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全程陪同。
公司在与投资者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对方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文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公司在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经董事会秘书审阅后,及时在上交所指定渠道刊载。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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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节公司网站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三节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现场参观、路演
第十八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
业绩说明会,说明如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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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分红情况;
(五)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
难、障碍或有损失;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四节电话、邮件咨询
第二十二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五节媒体采访、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媒体采访或新闻发布会须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经董事长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有关媒体报道内容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阅,报董事长审批,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记录、存档。
第二十四条受访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有关规定,访谈内容应坚持审慎、客观和准确的原则,不夸大其词,不误导投资者,不得谈论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其它股价敏感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要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生产经营等情况的报道,公司其
他部门在知悉公司相关媒体报道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反馈,从而预防、并在必要时能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媒体负面影响。
第六节 上证 e 互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指派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上证 e 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由董事会秘书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每月汇总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问答记录,并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科创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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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投资者关系活动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进行归档管理,同时建立书面原件档案与电子档案,分别存放在公司档案室及档案管理系统,保管期限为永久。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包含: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如文字、图表、声像);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归档工作应在相关事件发生后或相关文件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公司已归档的信息披露文件的查阅及启用,应由申请人提交申请,经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查阅、启用。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及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悖时,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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