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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益电子: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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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益电子: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岁月如烟 发表于 2023-3-28 00:00:00 浏览:  50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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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下称“审计部”)。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目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所有业务环节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五条审计人员应当恪守廉洁诚信、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的基本工作原则:
(一)独立性与客观性:内部审计人员必须独立于被审计活动,以便能够公正地履
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不受他人意向支配。
(二)职业的审慎性: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都必须证据充分,有据可依,不允许
出现主观臆断之词或任何无依据的推论;严格执行审计制度的各项规定,在审计过程中遵循重要性原则处理审计发现,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必须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充分地沟通。
(三)监督与服务原则:审计监督是审计的重要职责,同时注重服务意识,通过提
供审计咨询方式,协助各级管理人员有效地履行职责,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增值服务。
(四)成本效益原则:对于审计发现问题的确认,必须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避免出现控制成本与效益不匹配的情况。第七条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是:
(一)开展审计监督与评价,保障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和本公司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揭示经营管理活动中风险事项和舞弊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促进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规范,促使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不断改善。
第八条董事会负责批准本制度,为内部审计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下
设审计部执行内部审计具体工作。审计部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审计部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适当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单独编制后列入公司费用预算。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不断通过后续教
育来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公司应重视审计人员的培养和发展,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三条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部负责人由公
司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行为守则:
(一)依法审计:审计人员按照国家法律及公司的有关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
(二)忠于职守: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客观公正:审计人员应该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原则。在做出审计结论前,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廉洁奉公:审计人员应该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谦虚谨慎,遵纪守法,自觉
抵制和揭露腐败行为,树立审计人员良好的形象。审计人员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存在利害冲突,应当向审计部负责人报告并回避。不得接受承包商或被审计单位的宴请,严禁收受礼品礼金或其他好处。
(五)保守秘密:依据法律及公司政策的规定,审计人员有接触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可能涉及到的公司的商业秘密或个人秘密等)的权利,并应承担相应的保守秘密的义务。
(六)积极进取:审计人员应当刻苦钻研,勇于探索,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章审计职责
第十五条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本管理制度和年度审计计划,落实审计部的内部管
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和相关安排,实施审计质量控制,监督被审计单位整改,及时向董事长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并对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审计部依照本制度,对本公司经营管理、经营行为、经营绩效进行审计和评价,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的情况;
(二)执行董事会决议、公司制度、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的情况;
(三)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四)公司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五)公司资产、权益的安全与完整性情况;
(六)经营管理活动的成果,及其相关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七)经营管理活动的风险状况,以及风险识别和监控程序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八)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九)公司主要负责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十)外部检查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的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三)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认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管理层及各部门可以要求审计部提供咨询服务,包括跨部门沟通、业务流程设计和风险梳理、项目可行性分析、控制有效性分析等,审计部必须在开展咨询业务前识别与咨询业务相关的后续审计中的威胁客观性的潜在因素,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或化解剩余威胁客观性的因素,确保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得以最大限度保持或者不受到严重损害。
第十八条审计部对外部审计师年度内控审计工作提供协助,并就外部审计师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做好工作沟通。
第十九条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二十条审计部有权参加或列席被审计单位与审计职责履行有关的会议。被审计
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会议信息,审计部可根据需要参加。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各项业务数据、经营资料、工作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或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进行审计时,有权调阅和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文件、会议记
录和电子数据等资料,查验被审计单位实物,观察有关设施、操作流程和工作环境等。
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审计部对于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人员拥有问询权,被问询人应如实作答。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进行审计时,有权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予
以制止;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相关业务资料和实物,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必要时可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建议暂时停止有关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有权在本公司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通报或
公布审计结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或不配合审计检查,拒绝或拖延提
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或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有权向董事长及审计委员会报告,督促管理层予以制止,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活动的主要方式有: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控与风
险管理评价、专题调研、内部控制验证等。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可以根据审计项目需要组成项目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五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项目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事项开展审前调查并制定审计方案,选用
适当的审计方法和审计技术,按规定程序开展现场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项目审计组在审计中应当就审计发现问题,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充分有效沟通。
第二十九条项目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项目审计组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发现和
改进建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项目审计组内部审核后,向被审计单位反馈审计结果并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发现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同无异议。项目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核实,作出必要的修改后形成审计发现确认书和审计报告初稿。
第三十条审计部负责人对审计发现确认书、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审批。审计
报告、审计整改要求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应当针对审计发现制定改善计划和改善方案,报审计部审核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并于下一季度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结果开展后续审计。
第三十二条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发现及跟
进情况等资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和归档,并妥善管理。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重大审计发现问
题应当及时报告,并报送监事会。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并于下一季度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结果开展后续审计。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应当每季度总结本季度审计项目发现的通用性公司层面的问题,召开审计专题会议进行公布,各业务部门相互借鉴,并自行开展管理改善。
第七章审计质量控制
第三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建立审计业务质量管理和评价考核机制,定期开展质量
检查和考核评价,持续提升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十七条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当独立于其所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价的各项经营活动,不承担设计和操作业务系统、发起或批准业务事项等职责。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全面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本公司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重点。审计频率应当与其业务发展、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第三十九条审计部应当与本公司其他负有检查监督职责的部门,以及本公司聘
用的外部审计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享审计监督信息。
第四十条审计部应当实行岗位任职资格和持续教育制度,以保证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四十一条审计部可就特殊审计事项,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工作,但事先应当对其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
第四十二条审计部应当有效履行业务回避。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
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三条审计部应当落实内部复核。审计过程中及审计完成后,审计部负责
人应当对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发现确认书、审计报告等关键环节进行复核。
第八章审计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审计部和审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审计职责,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
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的;
(二)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三)未按要求执行审计保密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审计报告制度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本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是公司审计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他内部审计制度、政策和程序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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