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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持有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许可证,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在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体现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的职业素养,较好地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任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完成2022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进行了核查和评价,建议续聘其为公司
2023年度审计机构。
对此事项,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同意继续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进行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报告审计,聘期一年。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尚伟李嘉士丁益
2023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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