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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咸宁市凯旋机会成长基金(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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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咸宁市凯旋机会成长基金(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张琳 发表于 2023-3-29 00:00:00 浏览:  53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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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37号
───────────────
关于对咸宁市凯旋机会成长基金(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咸宁市凯旋机会成长基金(有限合伙),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21年12月14日,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咸宁市凯旋机会成长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旋成长)在《嘉和美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1-股说明书》中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交易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截至2022年12月13日,凯旋成长持有公司股份57414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6%,均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1月5日,凯旋成长在未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
减持公司股份18787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6%,合计成交金额为5980.6577万元。凯旋成长直至2023年1月10日才就相关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前期承诺。凯旋成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4.1条、第5.4.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第二条、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凯旋成长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咸宁市凯
旋机会成长基金(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
-2-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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